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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研究报告

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分析报告(2020—2026)

摘要:报告编号:BZ-PEP-2026-015数据统计基准期:2020年1月至2026年8月免责声明: 本报告基于截至报告发布日前已公开的法规政策、政府公告及第三方公开数据整理分析而成。报告中的统计口径与历史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数据差异,本报告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主体违规与否的法律认定,亦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如需针对具体案件出具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引用本报告请

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分析报告(2020—2026)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政法经济研究部

报告编号:BZ-PEP-2026-015

发布日期:2026年9月3日

数据统计基准期:2020年1月至2026年8月

免责声明: 本报告基于截至报告发布日前已公开的法规政策、政府公告及第三方公开数据整理分析而成。报告中的统计口径与历史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数据差异,本报告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主体违规与否的法律认定,亦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如需针对具体案件出具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引用本报告请注明出处为"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引言 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市场的信用准绳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监管的核心基础设施。它由财政部依据相关政策建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集中发布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

自2014年财政部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专栏"以来,该名单累计已发布超过两千条记录,成为约束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重要信用工具 。进入"十四五"规划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时期,2020年至2026年,我国相继启动多项专项整治行动与制度改革,失信名单的数量、结构、处罚力度都呈现出显著变化。

本报告由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团队基于公开可查数据与政策文件,对2020至2026年间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总体态势、行为类型分布、处罚结构、区域特征与制度演进进行系统梳理,并给出市场主体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第一章 制度框架与名单的运行机制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制度依据,主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将被列入该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信息记录的内容与报送流程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含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核心要素 。

在报送机制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信息,按统一格式整理,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市)三年内有效的失信信息记录,并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完成信息发布 。

三、全国统一的查询与公示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其"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用于公布政府采购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支持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查阅,以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透明度、推动制度健康发展 。

在地方层面,各省政府采购网同样设有"曝光台"等栏目,供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发布本地区的失信记录,并支持按企业名称、类型、处罚日期、区划等关键信息进行查询 。

第二章 违法失信行为的类型结构与占比分析

对失信名单中具体行为类型的梳理,是把握市场失范规律的基础。综合公开统计口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提供虚假材料是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中占比最高、最为普遍的一类。此前的统计显示,提供虚假材料在全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占比高达58.2% 。在另一项针对一批记录的分析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占49.3% ;而在2024年上半年及后续月度数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占比分别在57.47%与34.8%左右 。尽管不同统计样本的占比存在波动,但其作为"第一大失信行为"的地位十分稳固。

实践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具体表现包括:隐瞒真实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假发票、虚假《资信证明》等 。

二、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含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是失信行为的第二大来源。相关统计显示,串通行为在失信名单中占31.8% 。此类行为的典型表现是多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格式、账号、证明材料等方面存在高度一致性,并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七十七条等予以查处 。例如,某科技公司因在多个采购项目中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被处以四万余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违约失信行为

除虚假材料与串通投标外,失信名单还覆盖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恶意投诉、评审过程违规联系专家等情形 。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部分统计中占16.4% 。

四、主体分布

从违法主体看,供应商是失信名单的绝对主体。此前的分析统计显示,供应商占全部违法主体的98.99%,采购代理机构占比较小 。在2023年上半年的一次统计中,223家被列入名单的企业里,有222家为供应商、仅一家为采购代理机构 。处罚方式则以罚款和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业务为主 。

第三章 2020至2026年的数量趋势与政策叠加

一、前期数量的逐年攀升

从公开数据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2017至2020年间整体呈逐年增长态势,分别为277、344、480、505条,其中2020年因疫情影响增速有所放缓 。将这一基数外推并结合2021年以来持续加大的监管力度,可以判断进入2021至2023年,失信记录规模总体维持在较高平台并延续增长势头。

二、2024年后"三年行动"的结构性影响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该《行动方案》明确了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方面共九项重点任务 。

其中,"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被列为首要任务,其抓手正是持续开展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 。

三、"四类"专项整治的全面铺开

自2023年底起,全国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仅财政部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即查处了采购人排斥外地企业、歧视中小企业,代理机构滞压保证金、违规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证书、围标串标等一批典型案例 。

进入2025与2026年,这一专项整治持续深化并纳入三年行动收官要求。例如,中卫市2025年随机抽取五家采购代理机构及二十二个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检查,查处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1个 ;监利市2026年印发年度专项整治方案,检查范围覆盖2025年度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时间安排延续至2026年12月 ;五峰县2026年专项整治明确"落实三年行动收官要求,构建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 。

此外,2025年武汉市财政、经信、公安、市场监管四部门联合发文,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虚假材料应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2026年的监管态势展望

综合上述政策演进,本报告判断:2026年作为三年行动方案的收官之年,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治理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

(一)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常态化。财政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起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执法联动的常态化机制,对串通投标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显著加强 。

(二)监管重心从"事后曝光"向"全链条穿透"延伸。专项整治不再停留在对已发生案件的处罚公示,而是通过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延伸核查等方式,对采购全流程进行穿透式监管 。

(三)"黑名单"手段与信用修复、联合惩戒深度绑定。失信名单已与"信用中国"平台、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形成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体系,失信企业将在多领域、多环节受到限制 。

第四章 处罚结构与惩戒力度分析

一、主要处罚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对严重违法失信供应商的处罚以罚款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为主 。罚款金额通常为采购金额一定比例(如千分之五),禁止参与的期限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设定为一年至三年不等 。

二、惩戒的叠加效应

失信名单的威力不仅在于单项处罚本身,更在于其叠加的联合惩戒效应。供应商一旦被列入名单,将面临多方面的实质影响——

(一)短期内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直接丧失市场机会;

(二)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同步公示,影响企业信用评级与融资授信 ;

(三)在参与新的采购项目时,须出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说明并提供查询截图 ,失信记录将成为其难以逾越的准入门槛。

第五章 常见违法情形与典型案例警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类

此类行为的核心特点是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关键证明材料上造假,以获取竞争优势。典型案例显示,两家供应商在投标中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其投标文件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经银行核查后确认证明内容不实。最终两家供应商均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二、串通投标类

某科技公司因在山西多个职业学院、高校的VR智慧教室、网络优化等项目中与多家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三、风险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见,政府采购领域执法呈现"零容忍、快查处、重惩戒"的态势,供应商无论规模大小,一旦触碰红线都将付出高昂的合规代价。企业务必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尤其是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审核,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材料和围标串标行为。

第六章 对市场主体的合规建议

一、建立投标文件的"全要素真实性核验"机制

鉴于提供虚假材料长期占据失信行为的首位,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投标文件审核流程,对业绩证明、资质证书、财务数据等关键材料逐一核验,确保投标文件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易引发虚假争议的材料,更应重点把关 。

二、严守串通投标红线

企业应明确规定采购投标全过程中的"红线清单",严禁与其他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包括共享账号、借资质挂靠、约定报价等隐蔽行为。同时,应加强员工采购合规培训,防止个别人员以"行业惯例"之名实施违法行为。

三、重视名单查询与事前自查

在参与每一宗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前,企业应主动查询"信用中国"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的记录名单,确保自身不存在被公示或即将公示的失信记录 。一旦发现自身或关联方存在被处罚风险,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等救济程序。

四、主动拥抱"三年行动"监管新常态

随着2026年三年行动方案进入收官与成果定型阶段,监管的精准度、协同性与常态化程度都将达到新的高度 。市场主体不应再以"侥幸"心态应对,而应将诚信合规内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源头上降低失信风险。

结语 以信用之名,护市场之公

纵观2020至2026年,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经历了从"追量"到"提质"、从"单点曝光"到"体系治理"的深刻转变。伴随《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深入实施,以"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的常态化监管格局已经形成 。

对广大市场主体而言,失信名单绝非一张可以规避的"纸面清单",而是一道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信用准绳。唯有敬畏规则、诚信经营、合规参与,企业方能在日益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中行稳致远。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政府采购领域法规与执法动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的合规与争议解决支持。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政法经济研究部

编辑:北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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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报告依据截至2026年8月公开可查的信息整理而成,部分2026年最新数据可能在报告发布时尚未完全公开或更新。报告中涉及的统计数字因来源口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官方实时发布数据为准。本报告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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