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三年类似业绩是否构成限制中小企业
很多中小企业投标时看到“近三年承担过X个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第一反应就是——这会不会把我们新成立的企业挡在门外?
答案是:不一定直接违规,但“三年”这个时间期限必须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更关键的问题是——业绩要求中是否隐含了对金额、数量的不合理限制,这些才是限制中小企业的真正“杀手锏”。
2026年政府采购专项整治中,“设置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法规原文和真实案例,把这个问题给您彻底讲清楚。
一、“三年”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三年”背后的东西
单纯要求“近三年”的类似业绩,一般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政府采购法规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业绩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是其“履约能力”的直观体现,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合理性。
那么“三年”这个时间限定本身有问题吗?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它是衡量供应商近期履约能力的一个客观时间窗口。法规并未禁止使用“三年”这个时间范围。
真正构成限制的,往往不是“三年”这个时间,而是附加在业绩要求上的其他条件。
二、真正限制中小企业的“陷阱”
陷阱一:要求特定金额的业绩
这是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违规最多的情形。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明确指出: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026年吉林市财政局的一则处理决定也印证了这一立场:某“天网工程”运维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设置特定金额合同业绩等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被认定为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责令整改。
咸阳市财政局也明确答复:限定业绩金额相当于以企业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吴江区财政局进一步解释:无论预算多大,都不能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陷阱二:要求过多的业绩数量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
浙江省财政厅的一则行政裁决书显示,投诉人明确提出“要求3份销售业绩不合理”,认为这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企业构成歧视。虽然该案中财政部门并未直接认定“3份”一定违规,但其明确引用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般不超过2个”的规定,说明超过这一标准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
龙游县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这也从分值层面限制了业绩要求的“杀伤力”。
陷阱三: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
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样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禁止的“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
例如,一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如果要求“近三年承担过学校物业管理项目业绩”,可能被认定为限定特定行业;但如果是“近三年承担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不限定行业类型,则更为合规。
三、业绩要求合规的三条边界
结合2026年专项整治要求和各地执法实践,业绩要求的合规边界可以概括为三条:
第一,不能与规模条件挂钩。 不能要求特定金额的业绩,因为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这实质上是在以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
第二,数量要合理。 作为资格条件时,同类业绩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三,要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不能要求与项目无关的业绩类型,也不能通过业绩要求变相设置经营年限门槛。
龙游县财政局还特别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这意味着对于创新型产品,商业业绩门槛本身就是不合规的。
四、给供应商的判断要点
面对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限制:
看是否有特定金额要求——如果有,大概率违规
看数量是否超过2个——超过2个作为资格条件,存在合规风险
看是否限定了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限定了,可能构成歧视
看是否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关——明显不相关的,涉嫌违规
如果您是成立不满三年的中小企业,而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的业绩,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提出质疑——特别是当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这样的要求可能构成事实上的经营年限门槛。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是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各地对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排斥中小企业的行为打击力度空前。如果您在招标文件中发现了特定金额业绩要求、过多的业绩数量要求,或者明显与项目无关的业绩类型要求,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业绩要求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或者拿不准某个业绩条款是否合规,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