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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与市场准入

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与“黑名单”有什么区别

核心观点: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就慌了,觉得进了“黑名单”就没戏了。其实,这两个概念并不是一回事,搞混了可能错过投标机会,但弄错了也可能栽大跟头。

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就慌了,觉得进了“黑名单”就没戏了。其实,这两个概念并不是一回事,搞混了可能错过投标机会,但弄错了也可能栽大跟头。

2026年的政府采购信用监管体系越来越精细,不同层级的失信记录对应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最新规定和实操案例,帮您把这两者的区别彻底搞清楚。

一、先说定义:范围不同,性质不同

“黑名单”是一个统称,通常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浙江省财政厅曾明确界定:政府采购黑名单即上述三类名单的统称,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失信名单”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黑名单”。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失信信息分为三个层级: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层级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违规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轻微的违规行为

简单说:黑名单是失信名单中最严重的那一档,但失信名单≠黑名单。

二、关键区别:列入情形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即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外,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同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哪些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比如未按时提交履约报告、合同履行中存在轻微瑕疵等,通常只影响信用评分或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不触发“禁采”。兰州新区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就将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

三、实操中的“一票否决”逻辑

在投标资格审查中,两者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列入“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资格审查直接不通过,且禁止期内的项目全部“一票否决”

列入“一般失信名单”:不必然导致资格不通过,但可能影响信用评分、增加履约保证金或被纳入重点监管

2026年9月实施的深圳办法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禁采”,对其他信用信息“多管齐下”综合运用。

四、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点

1. “被处罚较大数额罚款”会直接被认定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较大数额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一旦被处罚,即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026年7月广西财政厅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某企业因被处以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被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实操中常被混用。

《政府采购法》用的是“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后来的实操层面更多使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两者指向的基本是同一类行为的法律后果——禁止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是在监管体系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是更精准的表述。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的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早已不是“一刀切”的粗放模式——一般失信记录可以改,严重失信记录很难翻身。区分清楚两者的差异,不仅是为了投标过关,更是为了建立长远的企业信用意识。

如果您正面临失信记录的困扰,或者对政府采购信用惩戒有疑问,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分析合规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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