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歧视性条款如何识别
很多企业在开标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招标文件里的那些条件,从一开始就把我们挡在了门外。
2026年,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被列为首要整治对象。但问题是——条款不会自己承认“我是歧视性的”,它往往包装得很合理。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2026年最新法规和各地典型案例,帮您掌握识别歧视性条款的核心方法。
一、先记住一句话:不是所有“差别待遇”都违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八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但关键在于“不合理”三个字。
合理的条件——比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的技术参数、服务能力要求——不构成歧视。识别歧视性条款的核心思路是:看这个条件与采购项目本身是否相关,是否超出了合理需要,是否会不合理地限制竞争。
二、2026年重点整治的歧视条款类型
根据财政部2026年6月发布的财库〔2026〕9号文件,以下六类条件属于重点整治对象:
1. 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或“仅限企业法人参与”等,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同样享有平等参与权。
2. 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
山东2026年4月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智能化升级项目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经查申请该证书要求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属于变相设置年限门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被警告。
2026年专项整治明确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列为“差别歧视待遇”的典型表现。会昌县某教材采购项目将“货物中转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得6分”作为评审因素,也被认定为与供应商规模相关,构成歧视。
3. 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财政部明确答复:“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西藏某单位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信息化解决方案获得过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解决方案证书”,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构成差别歧视。
4. 指定特定品牌、型号或供应商
辽宁某货物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直接引用“AMD R7-5800H”和“Intel酷睿i7-1260P”两款特定品牌处理器作为技术基准,被财政部门认定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人被警告并责令改正。招标文件中常见“参照XX品牌同档次”这种写法,同样存在违规风险。
5. 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
西藏某医院设备采购项目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证“需包含‘骨折CT影像辅助检测’字样”,经查满足条件的产品仅有上海某公司,被认定为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6. 指定特定检测机构
四川某摄像机设备采购项目要求“需提供某单位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得分”,但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出具有效报告,财政部门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被警告。
三、两个关键的辨别标准
面对一个看似“严格”的条款,如何判断它是否构成歧视?
第一,看是否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参数指标是否与实际需求、用途、预算、性价比相吻合?
第二,看是否影响充分且有序的竞争。 采购需求不必须也不必要满足所有该类供应商都能参与竞争,但必须确保能形成充分竞争。
西藏案例中,采购人若确实需要“骨折CT影像辅助检测”功能,完全可以描述功能需求而非指定产品;四川案例中,采购人可以要求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而不是指定某一家。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财政部要求各地“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这意味着歧视性条款被发现的概率越来越高。如果您在招标文件中发现了疑似歧视性条款,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如果认为该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您有权要求采购人澄清或修改。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判断的条款,或者因歧视性条款被不公平地拒之门外,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