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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投标响应

招标文件将注册资本作为评分因素是否违规

核心观点:很多中小企业投标时看到招标文件里写着“注册资本不低于XXX万元,得X分”,心里都在打鼓——这算不算把中小企业挡在门外?

很多中小企业投标时看到招标文件里写着“注册资本不低于XXX万元,得X分”,心里都在打鼓——这算不算把中小企业挡在门外?

答案是:明确违规。无论是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注册资本都是被“一票否决”的禁用项。

2026年,各地财政部门对将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法规原文和最新处罚案例,把这个问题给您彻底讲清楚。

一、法规怎么说:两条“红线”明确禁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进一步强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2026年处罚案例:这条“红线”碰不得

案例一:广东江门某环卫服务项目——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被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在2026年1月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环卫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责令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案例二:太原某项目——社保参保时长被认定为变相设置人员规模门槛

太原市尖草坪区某招标项目的评审因素中,要求“拟投入的人员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和社保参保证明,且参保时长在三个月以上,每一人得0.4分,满分16分”。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涉嫌将企业人员规模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已对采购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案例提示供应商:变相设置规模门槛同样违规——不直接写“注册资本”,但通过参保时长、人员数量等条件变相达到筛选目的,同样会被处罚。

案例三:卓尼县某项目——办公场所面积和人员规模被认定为违规

卓尼县某采购项目的评分项中设置了“固定办公场所证载面积200㎡以上得7分”“公司在职员工不少于8人得7分”等条款。财政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责令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三、变相设置注册资本门槛的行为同样违规

除了直接要求注册资本,以下几种“变相”操作同样会被认定为违规:

要求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关联,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明确指出,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要求特定的AAA信用证书——部分AAA证书的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密切相关,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要求社保参保时长——前文太原案例已证明,要求“参保时长在三个月以上”属于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规模条件。

四、合法做法: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需要澄清的是:注册资本不能设,但业绩可以设。

广东省财政厅明确答复:政府采购项目商务条件中设置业绩评审因素,不属于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关键在于——业绩要求不能限定特定金额、不能限定特定行政区域、不能限定特定行业(除非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关)。

五、给您三个判断标准

面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条款,如何判断是否与注册资本相关?参考以下标准:

看条款是否直接要求注册资本数额——如“注册资本≥500万元得X分”,直接违规

看条款是否间接与企业规模挂钩——如“年营业收入≥X万元”“从业人员≥X人”“社保参保时长≥X个月”等,同样违规

看条款是否与经营年限相关——如“成立X年以上”“近三年业绩”等(如数量/金额不合理),可能存在变相门槛风险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各地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对“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打击力度只增不减。如果您在招标文件中看到了注册资本、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要求,无论放在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里,都是明确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遇到了注册资本门槛或其他不合理条件,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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