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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划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怎么认定

核心观点:很多供应商看到一个大项目被拆成好几个小标段分别采购,心里都会犯嘀咕——这算不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很多供应商看到一个大项目被拆成好几个小标段分别采购,心里都会犯嘀咕——这算不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答案是:是否违规,核心看两个指标——是否属于“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累计金额是否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26年,各地审计和财政部门对“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法规原文和最新处罚案例,帮您掌握准确的认定方法。

一、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给出了认定标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简单说,认定标准有两个核心要素: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累计金额超公开招标限额。 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即使每次采购金额都低于限额,仍然构成违规。

二、2026年最新处罚案例

案例一:某市康复设备采购项目——680万拆成6个子项目,全部违规

某市民政局2025年组织“市级养老服务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预算680万元,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该局为简化流程,将项目拆分为“康复训练设备”“理疗设备”“评估系统”等6个独立子项目,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未依法公开招标。财政部门认定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对采购人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通报。

案例二:吉林市某赛事服务项目——同一品目累计210万,超限额未招标

吉林市体育总会办公室采购五个赛事服务项目,属于同一品目,合计金额210.59万元,已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却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认定其构成“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案例三:内蒙古某软件开发项目——同日发布三公告,合计200万被认定规避监管

某医药采购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之外,对三个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进行线下采购。三个项目同一天发布公告,采购标的均属同一品目,最高限价分别为60万、65万、75万,合计200万元,已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财政部门认定其将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线下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被处罚。

三、两个关键概念需要搞清楚

“同一品目”怎么认定?

财政部在答复中明确:“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划分标段”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允许招标人合理划分标段,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强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也就是说:可以为了项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标段,但不能为了把每个标段的金额压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而划分标段。 后者一旦查实,即使每个标段都走完了采购程序,整个行为仍然被认定为违规。

四、给您三个判断要点

面对一个被划分标段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从以下维度判断是否涉嫌规避公开招标:

看是否属于同一预算项目——同一个财政预算批复下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合并采购

看是否属于同一品目或类别——如计算机和打印机虽然品目编码不同,但属于“类别”相近,应当合并公开招标

看各标段采购方式是否均为非公开招标——如果每个标段都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且合计金额超限额,高度涉嫌违规

如果认定违规,采购人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接责任人将受处分。 作为供应商,如果发现此类问题,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各地审计、财政部门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发现某项目被不合理地拆分为多个小额标段、且均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这很可能属于违规操作,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遇到了此类问题,或者拿不准某个项目的标段划分是否合规,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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