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吗
很多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时,想多准备一套方案增加中标几率——一套主方案,一套更优的备选方案。问题是:这样操作,合法吗?
答案是: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允许的前提下才可以提交,否则提交备选方案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各地实操规则,把备选方案的合规边界和评审规则给您讲清楚。
一、核心规则:招标文件没说“可以”,那就是“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反过来说,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投标人擅自提交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实务中,多数招标文件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供应商提交即视为无效投标。
二、什么是“备选方案”——两个以上报价或方案均属此类
根据各地招标文件的常见定义,以下情况均被视为提交备选方案: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或供货方案。
换句话说,一套方案对应一个报价是合规的底线。如果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出现了“方案A+报价A”和“方案B+报价B”,即使您没有标注“备选”,评审时也会被认定为提交了备选方案。
三、备选方案的评审规则:主方案优先,备选“备而不用”
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评审时只考虑主方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会考虑备选方案:
主方案的投标人已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备选方案在开标时已被宣读(未宣读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备选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低于主方案。
只有中标人的备选方案才可能被考虑。即使您的备选方案非常优秀,但如果您的投标没有成为中标候选,备选方案也不会被评审。
四、容易被混淆的“二次报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二次报价”或“最后报价”不属于备选方案。
“二次报价”是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对初次报价进行的调整,通常是在谈判小组要求下统一进行的,不是供应商自行提交的另一套完整方案。两者在程序和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备选方案是把双刃剑——用对了是加分项,用错了是废标项。 在准备投标前,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认是否明确注明“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如果没有明确允许,老老实实准备一套完整的投标方案即可。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备选方案问题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