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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与市场准入

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核心观点:很多企业在阅读招标文件时,看到技术参数里出现了某品牌的型号、代号或专有功能描述,第一反应往往是——这算不算“内定”?

很多企业在阅读招标文件时,看到技术参数里出现了某品牌的型号、代号或专有功能描述,第一反应往往是——这算不算“内定”?

答案是:一般情况下属于违规,但如果品牌信息是为了实现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要求,且不限制其他品牌参与竞争,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2026年的政府采购执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判断标准。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最新法规和各地典型案例,帮您掌握识别“变相指定品牌”的核心方法。

一、法规怎么说?直接指定品牌明确违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列举了八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其中第(六)项就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2号指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专利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个典型的违规案例来自辽宁:采购人在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台式计算机的“CPU性能高于‘AMD R7-5800H’处理器,或同档次”,同时在笔记本电脑配置中明确列明“处理器:≥‘Intel酷睿i7-1260P’处理器”。财政部门认定,直接引用特定品牌的具体产品型号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即使注明“或同档次”,引用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仍然可能构成倾向性条款。信阳市财政局在2025年发布的文件中明确要求: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以保障不同品牌之间的可替代性和市场充分竞争。

二、变相指定品牌:更隐蔽也更危险

2026年的执法实践表明,变相指定品牌已经成为财政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杭州市财政局公布的典型案例非常有代表性:

采购文件在“朗读亭”配套耳机的技术规格中,直接标注“SL”标识作为参数要求,该标识为特定生产厂商的专属品牌代号。虽然条款没有出现“指定品牌”的明确表述,但实质通过品牌代号直接锁定特定供应商的产品。

同时,采购文件对方形面板护眼灯的多项技术指标作出精确限定,将“半峰边角”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即按无效处理),并要求全部技术参数必须提供同时具备CMA、CNAS、ilac-MRA三种标识的检测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实,案涉护眼灯的参数组合与特定厂商产品规格高度吻合,市场上多数同档次国产品牌难以完全匹配;而强制要求三重检测标识,除了CMA标识外,CNAS和ilac-MRA标识都属于检测机构自愿认证范畴,人为抬高了中小供应商的参与门槛。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案例提示供应商注意:技术参数中嵌入品牌代号、设置仅特定产品可满足的参数组合,都属于变相指定品牌。

类似的,内蒙古某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工艺控制柜里明确标识“采用德国西门子SMART系列PLC作为主机”,该要求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财政部门同样认定违规并予以处罚。

三、唯一的例外:兼容性需求

技术参数中出现品牌信息,是否一定违规?并非如此。

2025年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业内关注:某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中出现了“文香”品牌的描述,包括“账号密码为文香集控管理平台学校管理员账号”“平台内置文香自研软件产品列表”。投诉人认为该条款指向特定品牌。

但最终结果出人意料: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均认定该条款合法。原因是采购人正在使用的教学资源管理系统就是“文香”系统,本次采购的产品需要与原有系统的软件兼容,从而实现数据互通。该技术参数中的品牌信息,本质上是告知供应商投标响应需要包含与现有系统的“对接”功能,而非限制其他品牌参与。

最终的成交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成交供应商使用的并非“文香”品牌产品,证明了该条款并未实际限制竞争。

这个案例意味着:当品牌信息是为了实现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要求,且不限制其他品牌投标时,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品牌信息直接构成资格门槛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导致非该品牌无法满足,则仍然构成违规。

四、供应商如何识别和应对

面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建议供应商从以下几个维度判断是否构成“指向特定品牌”:

看参数是否直接引用特定品牌的具体型号——如“Intel酷睿i7-1260P”,这是典型的违规情形

看参数组合是否仅特定产品能满足——多项参数叠加后,市场上多数品牌无法完全匹配

看证明要求是否合理——强制要求特定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认证,可能抬高门槛

看品牌信息是“参考”还是“强制”——如果注明“或相当于”且市场上确实有其他品牌可替代,风险相对较低;但即使是“参照”写法,本质上仍属指向特定产品,存在合规风险

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供应商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需要注意时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将导致投诉不予受理。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参数设置是否具有排他性。2026年的执法标准可以概括为:直接指定品牌明确违规,变相锁定品牌也要受罚,唯一例外是兼容性合理需求——但这一例外只适用于“告知投标人需与现有系统兼容”的情形,不能成为品牌锁定的挡箭牌。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遇到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的争议,或者需要专业判断某条款是否构成歧视性条件,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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