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如何处理
评标专家正在审标,突然发现两家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一模一样,连错别字都一样。这个时候,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办?如果供应商是被冤枉的,又该如何自证清白?
答案是:评标委员会发现串通投标线索后,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投标,并及时将线索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26年广西、淮北、信阳等多地公布的最新典型案例,把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处理流程和后果给您讲清楚。
一、评标中发现串通投标,应当当场否决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线索时,不依赖外部调查,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呈现的证据即可认定废标。具体处理流程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
如果两份或多份投标文件存在以下“肉眼可见”的雷同,评标委员会可直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情形,在评标阶段予以否决:
投标文件多处页面排版及内容雷同
技术标部分相似度畸高(如某案例中相似度达47%)
错误的地方也完全一样——同一错别字、同一处计算错误
信阳市某景观工程项目中,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标相似度达47%,且A公司的投标专员社会保险由B公司缴纳。评标委员会在现场发现这些线索后,即可依法认定其串通投标,当场否决投标。
情形二:投标文件制作信息异常
在电子评标中,系统会自动提示以下异常信息,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废标: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硬件MAC地址、投标IP地址完全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共同编辑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所用CPU码、硬盘序列号相同
二、财政部门的后续处理
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投标”只是第一步。废标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串通投标的线索移交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行政责任:根据2026年广西财政厅公布的首批典型案例,串通投标查实后,供应商将被处以罚款(采购金额一定比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淮北市某绿化工程项目中,丁某等四人因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被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追究责任。
三、如果供应商被冤枉了,怎么办?
串通投标的认定通常有较强的客观证据支撑(MAC地址、社保记录、文件雷同度等),如果确实是被误伤,可按以下路径维权:
第一步:在评标现场主动澄清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会书面通知投标人。如果发现系统提示异常,可以主动提供合理解释。但注意: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第二步:事后通过质疑投诉维权
评标结果公示后,可在法定期限内(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不存在串通事实:证明投标文件为独立制作(如投标文件编辑时间、版本历史记录);证明IP地址、MAC地址异常有合理解释(如共用公共网络、委托同一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事宜等)。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电子评标时代,串通投标的线索更加透明、更难隐藏。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和电子系统提示的异常信息,在评标阶段直接否决投标,无需等待外部调查结果。对于供应商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是独立报价、独立编标,避免留下任何“疑似串通”的痕迹。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串通投标认定问题受到了不公正对待,需要专业评估和维权支持,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