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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审与定标规则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评审办法有什么区别

核心观点:很多企业投标时,看到项目用的是“竞争性磋商”,心里就犯嘀咕:这和公开招标到底有啥不一样?评标标准是不是也完全不同?

很多企业投标时,看到项目用的是“竞争性磋商”,心里就犯嘀咕:这和公开招标到底有啥不一样?评标标准是不是也完全不同?

答案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评审方法——公开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磋商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 但这只是冰山一角,评审程序、供应商参与方式、适用情形上都有本质差异。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87号令,把这两种采购方式在评审环节的核心区别给您梳理清楚。

一、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不是公开招标的“专属”

很多人误以为“综合评分法”是公开招标的专用评审方法,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

公开招标可以灵活选择评审方法: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项目,依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需要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适用的评审方法,而不是“凡采必招”一律用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则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竞争性磋商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最终根据综合得分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一区别背后反映的是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场景不同。公开招标适合需求明确、标准统一的项目;竞争性磋商则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需求不确定、需要通过磋商来完善方案的项目。

二、评审程序:从“一次性投标”到“多轮互动”

公开招标的评审程序是线性的: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投标人一次性提交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得修改报价和实质内容,评审专家仅依据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多要求对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程序则是“磋商+评审”相结合的动态过程:

审查与磋商:磋商小组先审查响应文件,然后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实质性变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磋商情况,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这也就是为什么竞争性磋商更适合需求不确定的项目——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通过磋商来“磨合”出更优的方案。

三、供应商参与方式与评审组织

评审专家组的构成与人数不同。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3)。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竞争性磋商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供应商参与评审环节的方式也不同。

在公开招标中,供应商在开标后即处于“等待评审结果”的状态,除被要求澄清外,不能主动参与或干预评审过程。在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需要参与面对面的磋商环节,与磋商小组进行实质性沟通,并在此过程中可以了解采购人的需求变动,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最终方案和报价。

四、适用情形——为何选择不同评审路径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原则上适用于各类项目,特别是需求明确、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五类特定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简单说:需求明确、标准统一的,招标更合适,评审方法可灵活选择;需求复杂、需要“商量着办”的,则适用竞争性磋商,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的核心区别在于:公开招标可以灵活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则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 此外,竞争性磋商引入了“磋商”这一互动环节,供应商有机会与采购人就需求进行沟通并调整方案,这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如果您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规则有疑问,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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