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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款项支付

采购人拖延验收或拒不验收怎么办?

核心观点:货交了、服务做了,采购人却迟迟不验收、不付款——这不是“走流程慢”,而是采购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供应商有权依法维权。

货交了、服务做了,采购人却迟迟不验收、不付款——这不是“走流程慢”,而是采购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供应商有权依法维权。

“项目完工快两个月了,采购人就是不组织验收,款也付不了,怎么办?”——这是供应商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最常遇到的困境。

验收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节点,也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采购人拖延验收或拒不验收,不仅构成违约,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与各地规范文件,为供应商梳理应对策略。

一、采购人的验收法定义务与期限

(一)验收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1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追究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通报。-1

(二)法定期限规定

各地对验收启动期限有明确规定:

江苏省: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履约验收工作,并向供应商发出通知。-2

内蒙古:金额较小、简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金额较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特别重大的项目在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7

部分地方要求满足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11

无论具体期限如何,采购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组织验收,不得无限期拖延。

二、采购人拖延或拒不验收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追究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

(二)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9采购人拖延验收或拒不验收,导致合同款项无法支付或供应商产生其他损失,供应商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三)支付义务不因“未验收”而免除

多地规定明确: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拖延、拖欠或非法扣留。采购人未及时支付或退还的,财政部门可在核实后提醒、督促采购人。-9

关键逻辑:采购人不能通过“不验收”来达到“不付款”的目的。如果供应商已按约履行,而采购人恶意拖延验收,供应商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供应商维权操作步骤

第一步:书面催告

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的,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尽快组织验收。-4-5

操作要点:

发送书面《履约验收催告函》,载明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已满足、要求采购人在合理期限内(如5-10个工作日)组织验收;

保留发送凭证(快递单号、邮件截图、签收记录),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第二步:固定证据

在催告的同时,全面收集并保存:

合同及采购文件:验收条件、验收期限、违约责任条款;

履约证明:交付凭证、服务完成记录、验收申请函;

沟通记录:与采购人就验收问题的全部往来邮件、微信记录。

第三步:向财政部门书面反映

催告无效的,供应商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反映采购人拖延验收的问题。-4-5

财政部门可通过约谈采购人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等方式督促整改。-9采购人仍不组织验收的,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第四步:主张违约责任(民事诉讼)

如财政部门介入后采购人仍不履约,供应商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采购人承担: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合同约定);

逾期验收造成的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仓储费用等)。

四、实操警示

验收是采购人的义务,不是“恩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验收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供应商无须“求着”采购人验收;

书面催告是维权起点:口头催告难以作为证据,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催告记录;

财政举报与民事诉讼可并行:行政举报可施加压力、争取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实现经济赔偿,两者不冲突;

付款与验收挂钩有例外:对于确需先支付资金才能履约的项目(如采购车辆保险),采购人须据实说明原因,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拖延支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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