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后供应商如何索赔?
合同解除不是“一拍两散”,因采购人原因解除合同,供应商有权索赔可得利润损失。 江苏一桩经典案例显示,法院按24.23%利润率支持了供应商的预期利润索赔。
“采购人单方解除合同了,我投进去的成本和本来能赚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合同解除不等于损失自担。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后的索赔,涉及直接损失、可得利润损失、违约金等多重项目。本文结合《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真实判例,系统梳理供应商索赔的法律依据与实操路径。
一、法律依据: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责任
(一)《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视合同履行情况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法典》的适用
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润)。
二、供应商可主张的损失项目
(一)直接损失
履约准备成本:备货、设备租赁、人员配置、原材料采购等前期投入;
已交付货物的货款:如供应商已交付部分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应支付相应价款;
资金占用利息:采购人已付款但合同解除后未及时退还的利息,以及供应商垫付资金的利息。
(二)可得利润损失(预期利益)
这是索赔金额中占比最大的部分。 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供应商就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主张赔偿。
经典案例:江苏档案局案
2007年,南京盛博公司中标江苏省档案局“历史录像原带修复”项目,签约后项目仅实施两个月,档案局突然中止提供待修复录像带。盛博公司起诉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江苏省档案局支付赔偿金211421元。
关键的赔偿计算逻辑:法院采信了盛博公司投标时提交的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24.23%利润率作为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比例,按拒绝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计算赔偿金额。
启示:供应商投标时提交的财务报表数据,可能成为后续索赔中计算可得利润的关键证据。
(三)违约金
合同中如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供应商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各地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通常约定了采购人违约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4
采购人逾期付款: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8
注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供应商仍可主张差额部分的赔偿-4。
(四)维权费用
因采购人违约导致供应商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供应商可主张: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2-6。
三、索赔的法定前提:采购人存在过错
供应商索赔的前提是:合同解除系因采购人原因或过错所致,而非供应商自身违约。
通辽市政府采购网在答复中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确立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造成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因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5。
供应商需举证:
采购人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如擅自中止合同、拒不验收、无正当理由解除等);
该行为导致合同解除;
因此产生了实际损失。
四、索赔操作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
查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解除条件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确认采购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第二步:固定证据
核心证据清单:
合同及采购文件(含利润相关条款);
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如利润分配表等);
履约过程记录(交付凭证、沟通记录);
解除合同通知书(采购人发出的);
成本投入凭证(发票、合同、付款记录);
投标时的财务报表(江苏案中作为确定利润率的依据)。
第三步:协商→诉讼/仲裁
协商:就损失赔偿金额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诉讼/仲裁: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注意:因采购人违约导致诉讼的,除主张损失赔偿外,还可要求采购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五、实操警示
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供应商无权单方以“采购人违约”为由自行解除合同,须依据法定或约定条件,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可得利润须有计算依据:投标时的财务报表、行业平均利润率等是法院确定利润率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
合同解除≠顺延中标人: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合同解除后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区分“过错方”是关键:只有因采购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供应商才享有索赔权;因供应商自身违约导致解除的,需自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