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
采购人拖欠款项,利息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按多少算”的问题。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但利率不得低于LPR;合同无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是法定底线。
“合同里没写逾期付款要付利息,采购人拖了两年,我能要利息吗?按多少算?”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中的利息计算,是供应商最关心的实际问题之一。利息的计算规则并非单一标准,首先看合同约定,其次看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两者适用完全不同的利率标准。本文为您厘清其中的计算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核心规则:约定优先,但受法定下限约束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利率计算,但不得低于LPR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则首先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如果供应商是中小企业,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
实务中,合同可能约定的利率形式多样:
有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折算年化约18.25%;
有的按LPR计算,如合同约定以LPR作为利息计算标准-5;
有的约定LPR的四倍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
合同无约定:区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情形一:供应商是中小企业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1-2-6
典型案例:福建某师范学院与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认定,供应商系中小企业,采购人系事业单位,即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情形二:供应商是大型企业
如果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合同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可主张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中小企业主张高额利息的关键——主动告知
中小企业若想主张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须主动告知采购人自身的中小企业身份。根据条例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或在签约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留痕,否则可能影响法院对适用条例利率的支持。
三、利息起算时间与终止
起算时间:一般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合同约定“交付后30日内付款”,则从第3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终止时间:计算至采购人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注意:已验收合格但采购人拖延付款的,付款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后采购人拖延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四、采购人常见“免责”抗辩及司法态度
采购人经常以“财政资金未下达”“内部审批流程未完”等理由抗辩不付利息,但司法实践中普遍不予支持。
广东韶关某案中,采购人以“财政拨款审批期间不应计算逾期违约金”为由上诉,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内部流程不构成免责理由,维持原判。财政内部流程不能成为对抗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
五、供应商实操建议
签约时争取有利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建议写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或“按LPR加计50%计算”。
主动告知中小企业身份:如属于中小企业,在签约时书面告知采购人,并在合同中注明,确保证据固定。
付款逾期后及时发函催告:通过书面形式催告付款并主张逾期利息,固定起算时间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计算利息时明确主张:在协商、投诉或诉讼中,明确提出利息计算标准和金额,避免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