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6年有哪些新要求
很多企业投标时只盯着“价格分”和“技术参数”,却忽略了采购人内部已经悄然变天的需求管理规则。
2026年,政府采购正在经历一场从“程序合规”到“绩效管理”的深刻变革。《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本身虽未修订,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推进和多项新规的落地,让需求管理的“紧箍咒”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紧。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2026年最新法规动态,帮您梳理几个关键变化。
一、最高位阶的变化:需求管理上升为“法定逻辑起点”
2026年6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施行20余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
修订草案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程序合规”不再是“免死金牌”,政府采购要从“重程序流程”转向“重资金绩效”。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受访专家将“需求管理”视为整个闭环的“逻辑起点”——如果需求管理不到位,预算就无法精准编制,具体采购需求更无从谈起,预算绩效的目标就无法落实。修订草案单设“政府采购前期准备”一章,将需求调查、市场调研、采购方案论证等内容集中整合,以更具体、更细化的要求纳入法律框架。
二、异常低价审查制度正式落地(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这是2026年对供应商影响最直接的新规。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通知明确要求采购人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更为关键的是,通知设定了四种必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50%
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将上述数值标准最高提高至65%。
一旦触发审查,评审委员会会要求供应商在现场30分钟内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这对供应商意味着:低价冲标的策略风险急剧上升。 投标前必须做好成本测算,确保报价经得起“异常低价审查”的挑战。
三、需求调查的范围和对象进一步规范
2026年的需求调查规则在三个方面更加明确:
调查对象代表性: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项目等)
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项目
禁止拆分规避:湖南省财政厅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分期采购等形式规避采购需求调查。
四、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硬起来”
2026年,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这一点被反复强调,并且开始“长出牙齿”。
采购人需要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一般性审查和重点性审查的参与主体至少包含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内部机构审查权责不清、职责交叉或真空的情形,将直接影响审查质效。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需求不再强制要求信息公开。青岛市财政局已明确:即日起,采购需求不再作信息公开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愿公示。这意味着供应商获取采购需求信息的渠道可能发生变化,需要更加关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提前获取渠道。
五、供应商应该关注什么
2026年,需求管理从采购人内部的一个管理环节,上升为影响整个政府采购链条的“逻辑起点”。对供应商而言,建议重点关注:
报价策略:避免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三根红线”,提前做好成本测算
需求调查参与:如果您所在行业属于重点调查领域(信息化、公共服务、进口产品等),关注采购人需求调查阶段的参与机会
歧视性条款识别:采购需求的“合理性”要求更高,不合理条件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如果您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了因需求管理新政导致的资格争议或投标受阻,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