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家授权是否合法
很多供应商看到招标文件里写着“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心里都会犯嘀咕——这个要求合法吗?不提供是不是就没资格了?
答案是:分情况——进口货物可以要求,国产货物作为资格条件明确违规,作为评审因素也尽量不设。
2026年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和各地执法实践,已经形成了相当清晰的判断标准。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法规原文和最新案例,把这个问题给您彻底讲清楚。
一、法规怎么说:87号令第十七条是核心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条规定传递了两个关键信息:第一,厂家授权不得作为国产货物的资格条件;第二,进口货物是个例外——可以要求。
二、三种常见情形及其合法性
情形一:作为资格条件——国产货物违规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否则投标无效”——这是违规的。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
赤峰市2025年某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中,对货物的采购要求是“供应商如是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这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特殊规定有关,不适用于普通政府采购项目。 广东2026年度多功能一体机框架协议采购同样延续了这一模式。
情形二:作为评审因素——一般不鼓励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官方答复明确: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驻马店市2025年的一起投诉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某图书采购项目将指定出版社授权书作为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这意味着作为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时,在部分项目中可能被认定为不违规,但从合规角度建议尽量避免。
情形三:中标后提供——一般可以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毕竟,采购人需要确认供应商确实能够获得稳定的供货来源。 但要注意,如果中标后因无法提供授权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进口产品的例外
对于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可以要求提供厂家授权。 北京市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载明了这一规则:“对于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品目且投标人以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时,如投标货物非投标人所有或制造,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商就本项目所提供的投标品牌产品授权书。”
这与87号令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一致——进口货物不在“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禁用范围内。
四、实操中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框架协议采购有特殊规则。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
这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要求供应商必须是生产厂家或唯一授权供应商。2026年广东多功能一体机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公告也明确:“供应商如是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应当提供生产厂家唯一授权文件扫描件。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投标的,均视为无效响应。”
第二,厂家授权不得“变相”影响投标。
乌兰察布市2024年的一起投诉案件显示: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或承诺、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或商品参数确认函,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的政府采购执法中,厂家授权条款是否违规,关键看三点:一看是不是国产货物,二看放在什么位置(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三看什么时候要求(投标时还是签约前)。 国产货物放在资格条件里——明确违规;放在评审因素里——不鼓励、有风险;中标后要求提供——可以接受;进口产品——可以要求。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厂家授权问题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的授权条款有疑问,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