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需要公开哪些内容
很多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只看到了一家公司名字和一个分数,想了解其他竞争对手的评审情况,却找不到任何信息——这种情况,合法吗?
答案是:不完整。政府采购评审结果需要公开的内容远比“谁中标、多少钱”要多——包括采购人信息、项目信息、中标供应商详情、主要标的、评审专家名单,以及2023年新规要求的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或评审报价)。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135号文和2023年243号文,把评审结果公开的法定内容给您梳理清楚。
一、法定公开的核心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信息: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标的信息: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评审专家名单:参与评审的专家姓名。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二、2023年新增的两项关键内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公告内容进一步扩展:
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2025年起的新趋势:所有供应商的排名和得分
除上述法定内容外,部分地区已经进一步扩大了公开范围。西乡县自2025年12月起,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执行供应商排名结果公示制度。
新规要求:除公示中标信息外,还需公开所有有效供应商的候选人排序、名称、得分及最终报价,并明确公示期限、项目联系方式与监督渠道。此前仅公示中标供应商名称及金额,其他参与供应商的评审结果未公开,导致未中标方缺乏排名参考,质疑、投诉频发。新规旨在增强采购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为供应商提供了更明确的竞争对标依据。
四、评审结果公开的时间节点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包括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等信息。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关于“评审得分”的公开边界
中标供应商的得分必须公开,这一点已无争议。但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详细得分(如各评审专家的分项打分),目前各地执行存在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至于落标供应商的得分,部分地区已开始公示所有供应商的排名和得分,建议供应商密切关注当地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评审结果公开的法定内容,是供应商监督采购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如果发现公告内容缺少法定要素(如无评审专家名单、无中标供应商得分),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您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对评审结果的完整性或公正性有疑问,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