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吗
很多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看到结果,才发现问题——但那个时候,可能已经错过了最有效的维权窗口。
答案是:可以当场提出,而且必须当场提出——但仅限于开标或磋商现场可见的程序性争议。对于实质性的评审内容(如评分、认定等),则不能当场打断评审,须通过事后的“质疑—投诉”法定程序解决。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各地实操规则和2026年地方新规,把“当场提出异议”的边界和正确维权路径给您讲清楚。
一、可以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
情形一:开标程序违规或不透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各地交易中心的操作指引,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发现投标文件该拆的没拆、不该公开的报价泄露了、工作人员与某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等开标现场可见的程序性问题,必须当场提出异议。如果未参加开标,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情形二:报价环节的记录异议
对报价过程或记录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向主持人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福建省某项目的采购文件甚至明确:“供应商代表未参加报价会,则视为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不得在报价会后以相关事由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包括质疑)”。
情形三:磋商或谈判过程中的回避申请
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如果发现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成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当场提出回避申请,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相关询问、质疑或者回避申请。
二、不能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
评审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如评分高低、技术认定等),不能当场打断评审或提出质疑。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明确区分了不同环节的异议处理方式:“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提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规定期间内或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大通区的规定则更加细化: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应在开标会议结束前提出;但对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应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简单说:程序性问题当场提,实体评审事后提。
三、评审现场的“澄清”与“异议”是两回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评审过程中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但这与“提出异议”性质完全不同。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明确指出: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评审专家不得主动接受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解释。
四、正确的“事后维权”路径
对于评审结果的实质性异议,正确的做法是:
第一步:提出质疑(法定前置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时效从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算;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二步:提起投诉(15个工作日内)
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逾期未作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投诉人应提供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法律后果
如果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开标或磋商现场发现的程序性问题,必须当场提出异议——错过这个窗口,事后维权将面临更重的举证负担,甚至可能被视为放弃了权利。但对于评审过程中的实质性评分、认定等问题,不能当场打断评审,而应通过事后的“质疑—投诉”法定程序维权。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程序问题或评审结果受到了不公正对待,需要专业评估和维权支持,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