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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款项支付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原材料价格上涨能否调价?

核心观点:合同期内原材料价格暴涨,是照单全亏还是可以协商调价?关键要看合同约定、价格涨幅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以及有无触发情势变更的可能。

合同期内原材料价格暴涨,是照单全亏还是可以协商调价?关键要看合同约定、价格涨幅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以及有无触发情势变更的可能。

“签了固定总价合同,现在钢材价格暴涨了40%,按原价供货要亏几十万,能跟采购人申请调价吗?”——这是供应商在履约中面临的真实困境。

政府采购合同的价格调整,遵循“约定优先、法定例外”的原则。固定总价合同下,正常的市场涨价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但在极端情形下可能通过情势变更制度获得救济。

一、基础规则:约定优先,固定总价原则上不调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4。对于合同价款,核心规则是: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或“总价包干”,并且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则通常情况下,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可以依法拒绝调价申请。

实践中,大量政府采购合同的专用条款会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及其他风险……除招标文件和本合同专用条款明确规定因素外,其他一切因素均属承包人风险范围。”-3-9这意味着,正常的市场行情波动,无论涨跌,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中标后“原料涨价”不能成为放弃签约的正当理由

以泰兴市一则行政复议案件为例:某公司中标消防器材采购项目后,以“中标前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中标价格已远低于成本价格”为由放弃签约。财政部门认定其行为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警示:以“原材料涨价”为由拒绝签约或履约,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例外通道之一:合同约定调价机制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则按约定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并非全部为固定总价模式,部分项目存在调价空间:

部分合同会约定材料价格调差机制,明确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部分合同通过补遗文件明确引用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调价依据-3;

追加采购(不超过原合同10%)时,可按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整。

操作建议:签约前仔细审查合同价格条款,如果采购项目周期长、材料成本占比高,可在投标阶段关注合同是否包含价格调整机制。

三、例外通道之二:情势变更制度

如果原材料价格涨幅达到了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程度,继续履约对供应商“明显不公平”,则可能触发情势变更制度,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成都金牛区某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2025年,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与某供应商签订信息化设备采购合同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供应商明显不公平的”。双方援引《民法典》情势变更相关原则协商解除合同,并报财政部门作废标处理。

这一案例表明:在极端情形下,情势变更制度可以作为调整或解除合同的合法路径。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无法合理预见——签约时不可预见;

不属于商业风险——这是与“原材料正常涨价”的核心区分点。如果仅属于周期性价格波动或可预期的涨幅,不适用情势变更;

继续履行对供应商明显不公平——需达到“明显”不公的程度,而非轻微亏损。

适用路径:协商→协商不成→司法确认

供应商须先与采购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能单方宣布变更或解除。同时,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须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涨幅的异常性、不可预见性和明显不公的后果。

四、采购人角度的调价风险

即使采购人同意调价,也需警惕合规风险。未经法定程序、无合法依据的合同价款变更,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不得擅自变更”的行为,可能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违规,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处罚-4。

例如,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在核减合同服务面积时,即明确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并履行了公示和备案程序。

五、供应商实操建议

签约前审查价格条款:确认合同是否为固定总价,是否包含调价机制或风险分担条款;

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正常涨价须自行承担,只有异常、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才可能触发情势变更;

寻求协商与证据固定:如需调价,主动与采购人沟通,保留价格波动数据、市场报告等证据;

不得擅自中止履行或单方涨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面临行政处罚和违约赔偿;

谨慎援引情势变更:须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不可单方宣布变更。

六、结语

原材料价格上涨能否调价,法律立场明确:约定优先,固定总价正常市场风险由供应商自担。 只有在极端、不可预见且明显不公的情形下,才可能通过情势变更制度获得调整。供应商应在签约阶段重视价格风险条款的设计,履约阶段做好风险判断与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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