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多采购人联合采购付款责任如何划分?
“联合采购,分别支付”是基本原则。 牵头采购人统一签合同,各参与采购人分别支付自己份额,互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如果选择由牵头人统一付款,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和风险隔离规则。
“几个学校一起采购教学设备,由教育局统一招标,合同也是教育局签的,设备分送到各个学校。现在有一个学校不给钱,供应商能找教育局要吗?”
多采购人联合采购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付款责任划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本文为您梳理其中的规则与风险。
一、常见模式:牵头采购,分别支付
这是多采购人联合采购最标准的模式,也是多地财政部门明确推行的方式。
操作流程(以银川市为例)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的通知,多采购人联合采购应按以下流程操作-7:
确定牵头采购人:参与采购的多个采购人应事先达成统一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
预算指标关联:由采购系统后台进行采购人单位关联,牵头采购人在采购计划中勾选相关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统一签订合同:牵头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系统拆分与分别支付:合同签订后,牵头采购人在采购系统对该项目进行拆分,相关采购人分别上传合同并申请支付。
付款责任:各自承担
在这种模式下,各采购人仅对自己份额内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供应商只能向对应服务的采购人主张权利,无权要求牵头人或任一采购人支付全部款项。
二、变通模式:统一支付给牵头人
部分联合采购项目会在合同中约定,由采购人将全部合同价款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再由牵头人向各成员分配。
常见合同条款
海南三亚某项目的合同条款即提供了两种支付方式选项-5:
A方式:由采购人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再由牵头人按约定支付给各成员;采购人向牵头人付款后,即视为对联合体的付款义务完成。
B方式:由采购人按联合体各方确定的金额,分别支付。
此外,通用合同条款也常约定:采购人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
供应商的核心风险
如果采用A方式(统一支付给牵头人),供应商将面临牵头人截留、挪用款项的风险。一旦牵头人未将款项转付给其他成员,其他成员无权再向采购人主张支付,只能向牵头人追偿。部分合同还会约定“牵头人不承担先行垫付义务”,进一步加大了供应商的风险敞口。
三、联合体投标的连带责任:另一种“多主体”场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多采购人联合采购”与“多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责任规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
这意味着:
联合体成员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采购人可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义务。
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分工和责任分担由联合协议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采购人。
别混淆:这是供应商之间的连带责任。如果采购人违约,供应商主张付款,不适用连带责任规则。
四、供应商在联合采购中的操作建议
签约前看清付款路径:审查合同是约定“分别支付”还是“统一支付给牵头人”。尽量争取约定采购人按份额分别支付,避免牵头人截留风险。
在合同中明确各采购人份额:确保合同或附件中清晰列出每个采购人的付款金额、收款账户和付款期限。
保留对采购人的直接追索权:在合同谈判中,避免接受“采购人向牵头人付款后即视为向所有供应商付款完毕”的条款。如无法避免,应要求牵头人提供付款担保或缩短转付周期。
拆分合同或分别签约:如条件允许,可尝试与各采购人分别签订合同,将付款责任彻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