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怎么办
很多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才发现:参与评标的某位专家,竟然是中标单位的股东、前员工,或者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利益关系——但这位专家在评标时并没有主动回避。
答案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通过质疑和投诉程序维护权益,经查证属实的,评标结果将被认定无效。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把利害关系回避的规则和维权路径给您讲清楚。
一、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几种情形: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什么情形构成“利害关系”
实践中,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并不限于近亲属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任职关系(如在前三年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关系、老战友、老同学、朋友或仇人关系,足以影响公正评审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这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
三、发现未回避后,如何维权
第一步:提出质疑(法定前置程序)
如果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包括具体事实、证据线索和法律依据。
新疆某交易中心的工作细则中明确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列为可以提出质疑或异议的事项之一,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第二步:提起投诉
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逾期未作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需要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质疑函和质疑答复情况、事实依据、证据材料等。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投诉渠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项目对应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步:法律后果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被查实,该成员的评审结论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如果该成员的评审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经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将被认定为无效,项目可能需要重新组织采购。
四、现场发现如何处理
如果还在评标过程中或者刚开标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提出异议,要求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及时更换。
但需要明确的是,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应当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怀疑或猜测。例如,如果认为某专家与某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提供能够初步证明该关系的材料或线索,如股权关联记录、任职历史等。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回避申请,相关部门可能不予支持。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直接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原则。 发现此类问题后,关键是抓住两个时间窗口——质疑的7个工作日和投诉的15个工作日,并准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需要专业评估和维权支持,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