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可以修改评审标准吗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不合理、表述模糊,能不能自己“灵活处理”、现场调整?
答案是:不能。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无权修改或细化评审标准。 这是政府采购评标的基本原则之一。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及典型处罚案例,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标准上的权限边界讲清楚。
一、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只能执行,不能修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力改变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评审标准。
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而不能由评标委员会“自行解释”或“现场调整”。
二、2026年的真实处罚案例
案例一:擅自修改评分细则——被警告、罚款
2026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单位在组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擅自修改评分细则中关于人员资质评审内容,导致评审标准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财政部认定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成员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新评审时修改标准——同样违规
2026年5月,财政部另一则处罚决定显示:某评标委员会在组织重新评审时,再次擅自修改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认定的错误内容,同样被认定为违反评审规定,相关成员受到警告行政处罚。
两个案例表明:无论首次评审还是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都无权修改评审标准。
三、电子评标中的“客观化”风险
2026年电子评标系统广泛应用后,评审标准的客观性要求进一步提高。部分项目采用“暗标”评审和智能辅助评审,系统会自动识别投标文件中的偏离项并提示评审专家。如果评标委员会尝试修改评分规则,系统可能会自动记录操作日志,成为后续调查的直接证据。
在系统辅助下,“主观裁量”空间被压缩,“客观执行”要求被强化——评标委员会更难以“灵活”处理评审标准问题。
四、发现评审标准有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正确的做法是:
第一,停止评审。 不要尝试自己“补全”或“修正”标准。
第二,书面报告。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指出存在歧义或缺陷的具体内容。
第三,由采购人处理。 采购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存在歧义的部分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适用”标准,而非“制定”或“修改”标准。 无论是细化主观评分项、调整分值权重,还是在重新评审时“修正”原标准,都属于超越权限的违规行为。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修改评审标准的情形,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评审标准问题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