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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审与定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的内容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怎么办

核心观点:很多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收到过这样的澄清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或说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里根本没有——这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赶紧补上去”,但这恰恰是最危险的做法。

很多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收到过这样的澄清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或说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里根本没有——这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赶紧补上去”,但这恰恰是最危险的做法。

答案是:对于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澄清要求,供应商应当明确拒绝——因为超出范围的澄清本身不合法,擅自补充的内容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新的要约或改变实质性内容,面临无效投标的风险。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法规释义,把澄清的合法边界和正确应对方式给您讲清楚。

一、澄清的三条法律红线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的范围仅限于三类情形: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同时,澄清必须遵守三条红线:

第一条: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这意味着澄清是对已有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不能引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信息、新材料。

第二条: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一旦在开标后通过澄清方式改动,将构成新的要约,违背招投标应当遵循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供应商也不得主动提出澄清。

这三条红线决定了澄清的上限:“解释已有”是合法的,“补充新增”是非法的。

二、三种常见的“越界”情形

情形一: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未包含的证明材料

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新的产品检测报告、业绩证明、资质证书等投标文件中根本没有的材料,这属于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澄清。供应商应拒绝补充,因为新的材料在开标后才提交,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情形二:要求通过澄清将无效响应变为有效响应

实务中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澄清不能使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从“无效”变成“有效”。例如,方案类评分因素属于需要评审委员会独立评价的内容,不能通过澄清将一个原本不得分的响应变为能够得分的响应,否则属于滥用澄清权。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响应偏离表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应给予澄清机会——但这仅针对既有材料的解释,而非补交新证据。如果投标文件中有可支撑澄清内容的原始证据,澄清不改变实质性内容,通常被认为在合法范围内。

情形三:要求澄清的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区别对待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不应要求澄清。如果响应文件中某项实质性要求(如带“★”条款)本身就没有响应,那不是“含义不清”,而是“未响应”——这种情况不能通过澄清来补救。

三、供应商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确实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供应商正确的做法是:

第一步:识别是否为“合法澄清”

核对澄清通知中要求的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以下类型:

要求解释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文字、参数或计算——通常属于合法澄清

要求补充投标文件中未包含的新材料、新证明——属于超出范围

要求修改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属于改变实质性内容

第二步:对不合法要求给予有限度的回应

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澄清的内容严格限定在投标文件本身已包含的范围内。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明确告知该内容在投标文件中并无对应依据,无法就此作出超出范围的澄清,同时保留原始投标文件作为后续审查的证据。

第三步:注意回避“主动澄清”的雷区

供应商只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进行澄清,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也明确要求:“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主动补充任何投标文件外的材料都属于主动澄清,属于违规行为。

第四步:如果因澄清问题被否决投标,依法维权

如果因拒绝超出范围的澄清而被否决投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7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提交相关事实和法规依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内容、您的合法拒绝理由、原始投标文件作为证据。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澄清不等于“补充”,更不能变成“弥补”。 评标委员会的澄清权限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只能针对已有内容进行解释,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新内容或改变实质性内容。遇到超出范围的澄清要求,应当依法拒绝;如果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可以通过质疑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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