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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审与定标规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有哪些禁止行为

核心观点:很多供应商在项目废标或被投诉后才发现,问题的根源不在投标文件,也不在评审专家,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越了界”——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全做了。

很多供应商在项目废标或被投诉后才发现,问题的根源不在投标文件,也不在评审专家,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越了界”——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全做了。

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的行为边界,直接决定了评审结果的合法性。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把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的禁止行为给您梳理清楚。

一、最核心的两条红线:不得干预评审,不得非法改变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在评审阶段的禁止行为,核心可归纳为以下两条:

红线一: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评审权属于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决定评分高低、技术认定或中标结果。如果代理机构试图“引导”专家打分,或者暗示某家供应商“应该中标”,即构成非法干预。

红线二:不得改变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应由评审委员会独立作出,代理机构无权擅自改变。即使发现评审中有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向财政部门报告,或依法组织重新评审,而不是自行“调整”中标结果。

二、2026年需要关注的“隐性”违规行为

除了上述两条核心红线,以下行为同样属于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的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一: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根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得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也不得在抽取环节进行干预。如果代理机构提供了“指定专家名单”或者以“补抽”名义操作专家人选,即构成违规。

禁止行为二:违规组织重新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如果代理机构擅自以“专家评分有误”为由重新评审,而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规。

禁止行为三:代理有股权关系的供应商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代理机构明知某家供应商与自己存在股权关系仍代理该项目,属于严重违规。

禁止行为四:未按规定保存音像资料

评审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保存期限至少15年。如果代理机构“忘记”开启录音录像,或关键时段的录像“恰巧”丢失,都属于违规。

禁止行为五:违规收取费用或收费不明示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情况。如果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却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标准和金额,或者通过标书费、报名费变相多收费,均属于违规。

三、供应商发现问题后如何维权

如果在评审阶段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上述禁止行为,可以按以下路径维权:

第一步:开标现场及时提出异议

对于开标现场可见的程序性问题(如专家抽取异常、录音录像设备未开启等),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要求记录在案。

第二步:评审结束后提出质疑(7个工作日内)

如果发现代理机构存在干预评审、违规改变结果等情形,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步:提起投诉(15个工作日内)

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逾期未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代理机构在评审阶段的角色是“组织者”而非“裁判者”——负责程序保障,无权干预实体评审。 如果您在参与采购项目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干预评审、违规组织重新评审、代理关联方项目等情形,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因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受到了不公正对待,需要专业法律支持和维权指导,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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