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报告签署后还能修改评分吗
很多企业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发现评分汇总里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或者某个专家的打分超出了评分标准——这时候才问:评标报告都已经签了,还能改吗?
答案是:原则上不能随意修改,但法律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下,可以通过“重新评审”程序纠正评分错误。
评标报告签署不是终局裁决,而是划定了修改路径的分水岭——签署前可以当场改,签署后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改。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及各地实际案例,把修改评分的规则讲清楚。
一、四种法定可以修改评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修改评标结果:
第一种: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贵州省某路灯采购项目中,评审结束后在汇编备案资料时发现“报价分计算表分值错误,导致总分分值汇总错误”,据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重新评审,最终修正了评标报告。临沂某水泵采购项目也因“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有误”,在重新评审中予以修正。
第二种: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例如评分标准规定某单项最高5分,却有专家打了7分——即属于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鄂州市某项目在复核中发现“评审专家因对采购文件理解有偏差,出现打分与评分标准中不相符的分数”,据此组织了重新评审。
第三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这里的关键在于——客观分应当一致。深圳市财政局的解读指出,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应当统一,如果出现不一致,就属于可以修改的情形。但实务中对“客观分如何纠正”存在争议:通辽市某案例中,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客观分不一致,有人主张“少数服从多数”,也有人主张必须统一。正确做法是:属于应当共同认定的事项,少数服从多数;如果确实错误,应通过重新评审程序纠正。
第四种: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畸高畸低需要达到明显不合理、偏离正常幅度的程度。鄂州市某项目案例中,评审专家“因电脑系统不熟悉操作失误,在个别评分项目中造成分值畸高畸低情况”,被认定符合重新评审条件。
二、签署前和签署后,处理方式不同
评标报告签署前——当场修改如果在评标报告签署前的复核环节发现上述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标报告签署后——组织重新评审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安顺市某项目就是评标报告签署后,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报价分进行复审修正,并对评标报告进行修正。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特殊规则
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可以启动重新评审的情形只有两种: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重新评审情形除了招标方式的四种(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范围、客观分不一致、畸高畸低)之外,还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不同采购方式的重新评审情形差异,核心原因是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性审查错误不应由评标委员会来纠正,因此只能重新招标,不能重新评审。
四、质疑触发重新评审的特殊通道
如果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且质疑内容属于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但需要注意: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同样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评标报告签署后修改评分,程序上不能随意进行。只有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范围、客观分不一致、畸高畸低四种情形时,才能通过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来纠正——且改变结果后必须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如果您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发现明显的评分异常,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