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很多企业在投标失败后,发现评分汇总有明显错误、或者某个专家的打分明显不合理,于是向采购人提出重新评审的请求——结果被一句“不属于法定情形”回绝了。重新评审,到底有哪些情形才能启动?
答案是:不同采购方式可以启动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截然不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有四种情形,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只有两种情形,而且这些情形是“封闭列举”的,不能随意扩大。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74号令及各地实操规定,把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给您系统梳理一遍。
一、重新评审的法律定位:例外程序,不得滥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这意味着重新评审是一个严格受限的例外程序,目的是纠正评审活动中出现的“硬伤”错误,而不是给供应商多一次“申诉”或采购人多一次“换人”的机会。
二、公开招标与竞争性磋商:四种法定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启动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种: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例如Excel求和公式出错、某一项得分录入错误导致总分有误等。贵州某路灯采购项目中,评审结束后在汇编备案资料时发现“报价分计算表分值错误,导致总分分值汇总错误”,据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修正了评标报告。
第二种: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例如评分标准规定某单项最高5分,却有专家打了7分——这就属于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鄂州某项目在复核中发现“评审专家因对采购文件理解有偏差,出现打分与评分标准中不相符的分数”,据此组织了重新评审。
第三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应当统一——同一项客观分,不同专家之间不应存在差异。如果出现不一致,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客观分不一致,应通过重新评审程序纠正,而非由采购人直接调整。
第四种: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畸高畸低需要达到明显不合理、偏离正常幅度的程度。某项目中,评审专家“因电脑系统不熟悉操作失误,在个别评分项目中造成分值畸高畸低情况”,被认定符合重新评审条件。
启动程序区分:评标报告签署前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仅两种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可以启动重新评审的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种: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第二种:价格计算错误
除这两种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如果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非重新评审。
四、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的问题,如何处理
符合性审查错误——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如果符合性审查出现错误,一般应废标重招。
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错误——不适用重新评审。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五条,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且不属于上述法定重新评审情形)——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中,发现此种情形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非重新评审。
五、质疑触发重新评审的特殊通道
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投标人对属于上述法定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但需要注意:质疑内容必须属于法定的重新评审情形,而非泛泛的“评审不公”或“打分不合理”。 如果质疑内容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则不能以此为由组织重新评审。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重新评审不是“第二评审”,而是针对特定错误的“纠错程序”。 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不同,公开招标和磋商有四种,谈判和询价只有两种。如果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可以依法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评审;如果评审错误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正确的救济路径是投诉而非重新评审。如果您在评审结果公示后对评分存在疑问,需要专业评估是否属于可重新评审的情形,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