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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与合同订立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期限如何计算?超出期限还能提吗?

核心观点:“知道权益受损”的第8个工作日才想起来质疑——对不起,大门已关。

“知道权益受损”的第8个工作日才想起来质疑——对不起,大门已关。

“我收到中标结果公告已经过了5个工作日了,现在还能提质疑吗?”——这是政府采购实务中最常见的咨询问题之一。

质疑是供应商启动救济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投诉的前置程序。但质疑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间,逾期提出将直接丧失质疑权,进而阻断投诉通道。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系统梳理质疑期限的计算规则与超期后果。

一、法定质疑期限:7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5。

注意:7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起算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内。

二、三种情形的起算规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质疑期限的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2-10: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起算点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实务要点:

以公告方式发布采购文件的:质疑时效期间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例如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则供应商在公告期满后才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的质疑期。

以点对点方式发送的:自供应商实际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算。如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收到邮件回执的当日起算。

供应商延迟下载的,自行承担后果:如果采购文件已在公告期开放下载,供应商在公告期临近结束时才下载,质疑期限仍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算,而非从实际下载日开始计算。

对更正文件提出质疑的特别规则:供应商如果认为更正后的内容损害自己的权益,质疑期限从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从原采购文件获取日起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起算点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3。例如:

对开标环节提出质疑,自开标结束之日起算;

对评标环节提出质疑,自评标结束之日起算;

对资格审查环节提出质疑,自资格审查结束之日起算。

采购过程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标书发售、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起算点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

中标结果公告期限通常为1个工作日,因此质疑期限实质上从公告期满次日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

三、关键概念:“知道或者应知”的理解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对“知道”的客观化补充——即即便供应商声称“不知道”,法律也推定其在特定日期应当已经知道。

例如:某供应商在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招标文件并收到回执,主张3月19日才发现文件损坏而要求重新招标。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供应商收到文件时就应当及时检查文件完整性并行使质疑权。

四、超出质疑期限还能提吗?

结论:不能。超出质疑期限后,供应商不再享有质疑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法拒收。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5。反过来说,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根据浙江省2025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供应商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的,属于不予处理的情形之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超期后果不止于丧失质疑权: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提起投诉的前置条件之一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5。一旦质疑超期无法提出,后续投诉通道也被堵死。

五、实操要点

对供应商的建议

第一时间检查采购文件:下载采购文件后立即检查内容是否完整、可读,发现问题及时质疑;

留意公告期限:参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关注公告期届满日期,以此计算质疑起算点;

尽量在法定质疑期内尽早提出:虽然7个工作日的期限相对充裕,但越早提出越有利于采购人及时处理;

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环节的全部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5,分次提出的后续质疑可能被拒收;

书面形式提交:口头质疑不具备法律效力,须以书面质疑函形式送达。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建议

不得拒收法定质疑期内的质疑函:94号令第十三条明确禁止拒收-5;

超期质疑可书面告知不予处理:依法说明理由,告知供应商已丧失质疑权;

答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计算;

质疑答复可能影响结果的,须暂停合同签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暂停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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