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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与合同订立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核心观点:质疑函发错对象,可能导致期限空转、答复无门。两个主体到底该选谁?

质疑函发错对象,可能导致期限空转、答复无门。两个主体到底该选谁?

“我质疑函寄给了采购代理机构,但他们说采购人没授权,让我重新寄给采购人——这期间耽误的时间算谁的?”

质疑对象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质疑是否被受理、答复期限如何计算。选错对象,不仅可能被退回,更可能导致质疑期限空转、错失维权良机。本文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为供应商厘清质疑对象的正确选择路径。

一、法律基础:两个主体,两种角色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和第十条:

采购人——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主体-1。无论是否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都负有最终答复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受托主体-1。只有采购人书面委托授权后,代理机构才有权处理质疑。

简言之:采购人是“法定责任人”,代理机构是“授权责任人”。

二、实操判断:三种情况,对号入座

情况一: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质疑对象:采购人。

供应商应当将质疑函直接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情况二: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且授权代理机构处理质疑

质疑对象: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质疑答复。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代理机构答复质疑,采购人仍然是最终的责任主体——代理机构仅是受托人。

情况三: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但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

质疑对象:采购人。

对于采购人未授权代理机构答复的事项,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实操风险:如果供应商将质疑函寄给代理机构,但该代理机构未被授权处理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代理机构可能告知不予处理,要求供应商重新向采购人提交。此时,质疑期限可能已被部分消耗。

三、采购文件是“参考答案”

根据94号令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1。

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后,第一时间查阅采购文件中关于质疑接收主体的具体说明,按采购文件载明的方式提交质疑函。

如果采购文件未载明质疑接收主体信息,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未依法履行义务,供应商可就此向财政部门反映。但实操中,供应商仍需自行判断质疑对象。

四、关键风险提示

风险一:质疑对象错误可能延误期限

质疑期限仅7个工作日,一旦因对象选择错误被退回,重新提交时可能已超期。根据94号令第十条,质疑必须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超期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风险二:代理机构“无授权”不等于采购人无需答复

即便采购代理机构因授权原因无法处理质疑,采购人作为法定责任主体,仍负有答复义务。若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供应商可据此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风险三:质疑答复结果的效力归属

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质疑答复,具有与采购人答复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仍须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实操建议

对供应商:

优先查阅采购文件:确定文件中载明的质疑接收主体、联系方式和地址;

不确定时“双保险” :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确保不遗漏法定主体;

保留提交记录:寄送快递或当面提交时,保留凭证和签收记录,避免因“未收到”引发争议;

注意期限衔接:如质疑函因对象问题被退回,应核实退回原因后立即重新提交,切勿拖延。

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采购文件中明确质疑接收信息:按照94号令第七条的要求,完整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代理机构应明确委托授权范围: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清晰界定质疑答复权限;

超授权事项及时告知:收到超出授权范围的质疑函,应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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