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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与刑事风险

供应商倒闭后政府采购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核心观点:供应商进入破产清算,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此时违约不再由采购人单方判断,合同如何处理,取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承认”这份合同的价值。

供应商进入破产清算,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此时违约不再由采购人单方判断,合同如何处理,取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承认”这份合同的价值。

“中标供应商突然宣布破产,项目做了一半,合同还能继续吗?换了清算组,谁说了算?”——这是采购方面临供应商倒闭时的真实困惑。

供应商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触发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规则。并非所有合同都会终止,如何处置取决于破产管理人对“继续履行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判断-1。本文为您梳理其中的法律规则与操作路径。

一、供应商进入破产清算,合同由清算组决定去留

当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虽未立即消灭,但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停止-1。此时,供应商的决策权转移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 -1。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对于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合同,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作出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决定-1。其决策应遵循三项原则:处理决定必须合法;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1。

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合同履行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能选择继续履行;反之,则可能通知采购人解除合同。

二、采购人能否主动解约?

标准合同条款通常赋予采购人解约权

许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中设有“破产终止合同”条款。例如,标准条款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2-10 这赋予了采购人在供应商破产时主动解约的权利。

解约后的处理方式

合同解除后,采购人通常有两种选择-6-8:

顺延中标候选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如汉源县某项目因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上游供货商遭受不可抗力放弃成交,采购人将成交资格顺延至第二成交候选人。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无合格的顺延候选人,或因中标供应商被处罚、排名靠后的候选人已注销等原因导致合格候选人不足三家,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特殊情况:供应商在“中标后、签约前”倒闭

如果供应商在中标后、签约前进入破产清算或注销程序,情况有所不同。贵阳市财政局一则投诉处理决定指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中标结果公告前进入注销清算程序,投诉人以此主张其中标无效,但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被驳回。这提示:供应商主体资格的变化是否影响中标效力,需要结合具体程序和证据判断。 但在签约前倒闭,通常意味着其已无法履行合同。

四、责任承担与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供应商的责任

如果供应商以破产清算为由“放弃中标”或终止合同,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破产清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需由监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判断-1。若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供应商终止合同将构成“擅自终止”,可能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承担法律责任-1-4。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需看公司注销后的情况:若有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如合并后的新公司),应退还给承继主体;若无承继主体或无法清算,可不再退还,按规定上缴国库。

采购人的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此,采购人应在法律和合同框架内处理,避免被认定为“擅自”解约而承担不利后果-4。

五、采购人操作建议

及时获取法律文书:要求供应商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等正式法律文件,确认其法律状态。

书面征询清算组意见:向供应商的清算组发出书面函件,征询其对于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的意见,并明确告知合同内容及履约要求,固定沟通证据。

审查合同条款:查阅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破产终止合同”条款,按约定程序(如报财政部门审批)行使权利。

果断启动备选方案:若合同终止,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尽快决定是顺延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采购-6。

处理履约保证金:根据供应商的最终状态(是否有承继主体),依法合规地处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上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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