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低价”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吗?
报价太低可能中标,也可能被罚。这条红线到底在哪?
“我们报了个低价中标了,竞争对手投诉说我们是恶意低价,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吗?”——这是政府采购实务中频繁出现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恶意低价”一直是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有人认为低于成本报价就是不正当竞争,也有人认为低价本身就是竞争的一部分。本文结合最新法规和典型案例,为供应商梳理“恶意低价”的法律边界。
一、政府采购对低价的态度:不禁止,但审查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础认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低价竞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恰恰相反,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低价本身就是竞争优势。
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随意报出离谱的低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简言之:低价不禁止,但明显低价需要接受合理性审查。
二、“恶意低价”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行政认定框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8〕2号)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进行处罚。
从四川实践看,“低于成本价报价”本身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实践中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的分歧
观点一:低于成本价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某物业采购项目中,中标人拟投入人员的平均工资约为500元/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月。有观点认为这属于恶意低价,但相关分析明确指出: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报价下限,这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规定。供应商报价是市场行为,限制报价其实限制了竞争。
观点二:低于成本价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山东潍坊某信息化项目中,中科美络公司二次磋商报价38.8万元,预算为90.56万元,被投诉“明显低于成本”。但最终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磋商小组已要求供应商进行了澄清说明并提供了证明材料,认定其具备履约能力;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未对低于成本报价作出规定,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例的最终结论值得注意——即便报价远低于预算,只要供应商能证明自己具备履约能力,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2026年新规: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正式建立
2026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建立了一套明确的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启动审查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50%;
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的其他情形。
审查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这意味着:“恶意低价”不再只是一个模糊概念,而是有了量化判断标准和明确的程序规则。
四、供应商实操建议
报价前做好成本测算:保留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数据,确保在评审现场能快速提供证明材料;
避免触发量化红线:如报价接近平均值50%或最高限价45%,需提前准备详尽的成本说明;
在评审现场积极回应:一旦评审委员会要求说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注意履约风险:即使低价中标,若无法按合同履约,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结语
“恶意低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不在于低价本身,而在于供应商能否证明报价的合理性。低价不违法,无法证明合理性的低价才是问题所在。2026年新规的出台,为这一问题提供了量化标准和程序框架,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做好合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