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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与合同订立

恶意质疑投诉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吗?

核心观点:质疑投诉是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边界止于“恶意”。超出边界,黑名单和禁业处罚将接踵而至。

质疑投诉是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边界止于“恶意”。超出边界,黑名单和禁业处罚将接踵而至。

“我投诉被驳回了,会不会被认定为恶意投诉?会不会影响以后投标?”——这是许多供应商在投诉被驳回后的真实焦虑。

质疑投诉本是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权利,但近年来部分供应商滥用程序权利、频繁无依据投诉,已引起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最新执法实践,系统梳理恶意质疑投诉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

一、法律依据:两条红线划定入罚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恶意质疑投诉的认定分为两个层次:

红线一: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8-10

解读:这一条款不要求证明投诉人“主观恶意”,只要客观上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出现3次以上投诉被驳回、查无实据的情形,财政部门就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实务案例:四川洋禹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至12月半年时间内,先后针对四川省内15个区县的政府采购项目发起至少16次投诉,除1次主动撤回外,其余15项投诉均被驳回。举报人据此援引94号令第三十七条,申请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5四川省财政厅在回应另一类似投诉时明确指出:2个月内连续提起19起投诉、其中8起被驳回、3起终止处理的情形,“已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应当依法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

红线二:虚假、恶意投诉(可叠加禁业处罚)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10-11

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026年典型案例:郑州市财政局对中械(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在投诉书中含有虚假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

二、恶意投诉的认定要件

根据业内对政府采购恶意投诉的深入分析,认定恶意投诉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2

主体要件:投诉人须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利害关系人;

主观要件:存在“恶意”,即明知投诉缺乏依据仍执意提出,目的是排斥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扰乱采购秩序;

客观要件:实施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客体要件:侵害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实务中值得警惕的“钻程序漏洞型”恶意投诉:部分供应商不涉及伪造材料,而是利用程序性瑕疵反复投诉,以达到拖延项目、阻止竞争对手履约的目的。例如,某公司以新的中标人服务器“未完全符合推荐性标准”为由,在15天内连续5次发起投诉,导致项目延期近3个月、采购人额外支出澄清费用达12万元。-9

三、法律后果总览

违法情形

法律后果

依据

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94号令第37条

捏造事实投诉

列入不良名单 + 禁业1-3年

94号令第37条

提供虚假材料投诉

列入不良名单 + 禁业1-3年

94号令第37条

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

列入不良名单 + 禁业1-3年

94号令第37条

造成他人直接损失

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79条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

各地治理动态:台州市财政局2025年启动专项行动,截至年底锁定27家重点观察供应商,开出全省首张恶意投诉行政罚单。处罚信息与“信用浙江”实时共享,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4财政部也表示将研究完善对恶意投诉的惩戒措施,推动全国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共享。-7

四、合规警示

质疑投诉须有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撑的投诉不仅会被驳回,还可能在累计达到3次后被列入不良记录;

警惕“12个月3次”的红线:无论投诉项目在哪个省份,全国范围内累计计算——只要12个月内被驳回3次,即触发不良记录名单;

不得捏造、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不仅列入黑名单,还面临1-3年禁业处罚,且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得非法取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视为非法取得,同样构成恶意投诉;

行政处罚记录影响深远: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后,将在“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严重影响企业投标资格和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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