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签合同如何维权?
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即告成立。采购人拒签,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定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标通知书都发了,采购人突然说项目不做了,我投进去的成本和预期的利润怎么办?”
这是供应商中标后可能遭遇的最棘手问题之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签合同,不仅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更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为供应商梳理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定性:中标通知书到达,合同即告成立
2023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这一规定终结了长期以来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结合《民法典》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则——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5 这意味着:
中标通知书到达供应商时,合同已经成立;
采购人拒签合同,构成违约(而非“缔约过失”或“预约合同违约”);
供应商可主张违约责任赔偿,包括履行利益损失(即可得利润)。
二、行政责任:采购人面临行政处罚
采购人拒签合同不仅是民事违约问题,还面临行政追责。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8
实务案例:某市A医院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因对中标供应商产品“不满意”而拒绝签约。财政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依据第七十一条对A医院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8 珠海市财政局在案例评析中指出:“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依法依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8
三、民事责任:供应商可主张违约赔偿
(一)违约责任 vs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天差地别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采购人拒签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不同认识:违约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预约合同说。-2-5
但2023年最高法《解释》出台后,违约责任说已成为主流司法观点。这意味着供应商可主张的赔偿范围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类型
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
投标成本 + 可得利润损失 + 其他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投标成本(信赖利益)
(二)司法判例参考
福建某机房建设采购项目:Y公司中标后G单位拒签合同,称项目经费已被收回。一审法院判令G单位赔偿Y公司投标费用损失13万余元,以及按中标金额2.5%的利润率计算的可得利润损失3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2
这一判例表明:法院支持供应商主张可得利润损失,而不仅限于投标成本。
(三)供应商可主张的损失项目
投标文件编制费用:人工、印刷、差旅等直接成本;
履约准备费用:备货、租赁设备、人员安排等前期投入;
可得利润损失: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
其他合理费用:如因拒签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维权操作步骤
第一步:固定证据
保存中标通知书:原件及送达记录(快递单号、签收凭证);
保存投标文件:证明自身完全响应采购需求;
保存催告记录:书面函件、邮件、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已向采购人催告签约;
保存费用凭证:投标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的票据和记录。
第二步:行政举报
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举报采购人拒签合同行为,请求:
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对采购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处分责任人)。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明采购人违法的有利证据。
第三步:民事诉讼
如行政举报无法促使采购人签约或赔偿,供应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由: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被告:采购人
诉讼请求:要求采购人赔偿投标成本、可得利润损失等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最高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条
注意:主张违约责任时,供应商应提供利润损失的计算依据(如行业平均利润率、同类项目利润率等)。
第四步:政府采购投诉
如果认为采购人的拒签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供应商还可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需注意,投诉事项应当先行经过质疑程序。-9
五、实操建议
中标后立即催告签约: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发送签约催告函,设定合理期限(如3-5个工作日),保留发送凭证;
理性评估是否主张继续履行:如采购人以“项目取消”为由拒签,法院通常不支持强制缔约,但供应商可主张违约赔偿;
利润损失需有依据:提前了解行业同类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在诉讼中提供充分的计算依据;
行政举报与民事诉讼可并行:行政举报可施加压力并固定证据,民事诉讼实现经济赔偿,两者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