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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款项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质保金收取比例是多少?

核心观点: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已普遍取消质保金,只有工程项目可依法收取,且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已普遍取消质保金,只有工程项目可依法收取,且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合同里约定要扣5%的质保金,这合法吗?质保金到底该收多少?”

质保金的收取规则因项目类型而异,货物和服务类与工程类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定。本文结合最新法规,为您厘清质保金的收取标准与合规边界。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普遍禁收质量保证金

结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采购人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江门市财政局2026年1月发布的通知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并将“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列为必须落实的要求。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也规定,采购人“不得收取政府采购‘质保金’等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策逻辑:收取履约保证金已足以保障合同履行,再设质保金属重复担保。实践中,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自2009年起逐步取消了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二、工程项目: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法定比例上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适用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实务执行标准

各地政府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均严格执行3%的上限-1-5。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为例,多个学校、卫生院工程项目收取的质保金均为合同金额的3%,返还期限通常在竣工后1年。

不得重复收取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3。如果供应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再扣留质保金。

三、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区别

对比项

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工程)

收取阶段

合同签订前

竣工验收后预留

收取比例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不超过结算总额的3%

担保范围

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8

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3

退还节点

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届满-3

能否同时收取

已收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质保金-3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履约保证金是针对全部合同义务的担保,质保金则专门针对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障。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上限为合同金额的10%-10。

四、供应商实操建议

识别项目类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应被要求缴纳质保金。如采购人提出,可依据江门、博州等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出异议。

工程项目守住3%红线:如采购人要求预留比例高于3%,属于违规行为。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3。

确认未重复收取:如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应再被扣留质保金。

保留退还记录:质保金到期后,应及时书面申请退还,保留催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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