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审减金额供应商必须接受吗?
审计审减金额,供应商不一定必须接受。 审计结论能否作为结算依据,首先看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其次,即便有约定,若审计长期拖延或结论明显不合理,供应商仍可通过司法审计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审计局审完了,说要核减200多万,合同里也没说要按审计结果结算,这笔钱我必须退吗?”
审计审减是政府投资项目中供应商最担心的“回款杀手”。审减金额是否必须接受,核心取决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以及审计结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 本文为您厘清其中的法律规则与救济路径。
一、核心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不强制
合同有明确约定:审计结论可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或类似条款,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审计结论应当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均支持这一观点,但前提是合同中有清楚、无歧义的书面约定。
合同无约定:不得强制以审计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采购人不能单方面以“财政资金需审计”为由,强制要求供应商接受审计核减。
二、审计结论的三大“软肋”:供应商的突破点
即便合同有约定,审计结论也并非“铁板一块”。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供应商完全可以不被动接受:
(一)审计与交易无关或长期拖延
如果审计内容与合同履行事实无关,或者审计长期不结束,法院可不再等待审计结论,而通过司法审计或直接判决确定价款。
典型案例:某医药公司与卫健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账函约定“最终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但交易完成近三年审计仍未完成,且审计内容与本案关联性不明确。法院认为,如机械适用约定,将导致货款无限期拖欠,最终准许供应商申请司法审计,并依据司法审计结果判令采购人支付2600余万元。法院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精神。
(二)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或程序违法
审计报告在诉讼中属于证据的一种,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如果供应商能证明审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结论明显不公,可以向法院主张不采纳该结论。
(三)供应商是中小企业,享受特殊保护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可以主张该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供应商应对审计审减的操作建议
签约时审慎对待“审计条款”:如果可能,避免在合同中写入“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如无法避免,应在合同中明确审计的合理期限(例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X个月内出具报告”),防止无限期拖延。
全程参与并固定履约证据:在合同履行和审计过程中,积极提交资料,对不合理核减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保存好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所有能证明实际工作量和履约情况的书面文件。
果断主张权利:如果审计长期拖延,或者最终审减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并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最终通过法院起诉维权。
善用司法审计:在诉讼中,如果认为行政审计不公或程序不当,应积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审计鉴定,以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来推翻不合理的行政审计结论。湖北武汉的案例-2就是供应商通过申请司法审计逆转局面的典型。
四、结语
审计审减不等于“最终判决”,供应商有依法挑战不合理审减的权利。 关键在于合同约定、事实依据和积极的法律行动。面对审减,应先审查合同,再评估审计结论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选择最有利的路径——无论是行政协调、投诉还是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