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围标”“陪标”如何认定和处罚?
“找个朋友陪标,中了分他一点”——这看似“聪明”的操作,可能让企业同时踩中行政罚单、信用黑名单和刑事案底三条红线。
“围标”“陪标”是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串通投标操作手法。许多供应商认为这只是“找人帮忙凑个数”,殊不知一旦被认定,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最新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围标陪标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一、围标、陪标是什么?法律定性
“围标”通常指供应商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通过事先约定由其中一方中标,排斥其他潜在竞争者。“陪标”则是围标行为的配合方——本身无意中标,仅为凑足法定投标人家数或配合“主角”中标而出面投标。
在法律上,围标、陪标的直接定性是“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列举了恶意串通的典型情形,其中与围标陪标直接相关的包括-6-10: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安排陪标供应商等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的其他串通行为。
内蒙古财政厅2025年发布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将行为分为疑点线索、投标无效、恶意串追究责三个层次。
二、实务中的认定情形
(一)技术手段发现的最常见线索
朔州市财政局2024年明确规定了多个可视同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5: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
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上传;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或领取报酬;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二)商务层面的典型表现
多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转入或转入同一虚拟子账户;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混盖公章或错放营业执照;
多个项目中部分供应商经常伴随投标,且中标人相对固定;
统一制作投标文件后分发给各陪标单位上传。
四川广元2025年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成都A公司通过让B公司“陪标”、商定由B公司放弃中标等手段谋求A公司中标,B公司的授权代表为A公司员工,放弃中标资料均由A公司员工编制和递交-2。此类情形一旦查实,即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三、行政法律责任:罚款+黑名单+禁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被认定围标陪标的供应商面临-6-10: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川典型案例处罚结果:
广元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公司被罚款42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7.4元;B公司被罚款4250元。
四川某县水务局项目:三家公司恶意串通,共被罚款101474.4元、列入不良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
宁夏中卫某项目:三家公司陪标串通,主导公司被罚款5401.8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刑事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罪的追诉
围标陪标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成都温江案(2026年):被告人陈某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借用一家公司资质投标,同时借用另外两家企业陪标,统一制作全部标书,以160余万元中标,获利33万余元。温江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襄阳市2025年查处的一起案件中,武汉鸿渐公司邀约其他公司陪标,两家公司投标文件由同一方制作,上传文件电脑IP雷同,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合规警示
任何形式的“找陪标”均不可取——不参与陪标邀约,不安排他人陪标;
守住投标文件独立性底线——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必须独立编制、独立上传;
确保技术环境隔离——不同供应商不得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网络上传投标文件;
拒绝“转转会”模式——轮流中标、互相配合的“联盟”模式一经查实,全员受罚;
刑事风险真实存在——围标陪标不仅是行政处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