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有什么后果?
维权本是正当权利,一旦证据造假,维权者瞬间变成违法者。
政府采购投诉制度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但这一权利并非没有边界。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供应商在投诉中提供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的情形屡见不鲜。2026年,郑州市财政局即对一起投诉书含有虚假材料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文梳理在政府采购投诉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为供应商依法维权提供警示。
一、投诉中提供虚假材料,法律如何定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8。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投诉书中的虚假材料并非中标环节提供,而是投诉阶段提交,同样构成违法行为。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采购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在投诉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依法: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郑州市财政局2026年7月作出的行政处罚为例,中械(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投诉书中含有虚假材料,被认定构成“虚假、恶意投诉”,最终被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延伸风险:恶意投诉可能导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虚假投诉的风险远不止于行政处罚。
(一)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相关答复,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行政惩戒措施外,还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恶意投诉造成的评审延误、律师服务费、项目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受害方可依法主张赔偿。
(二)刑事责任风险
恶意投诉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以投诉为要挟胁迫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诬告陷害、损害商业信誉等行为,可能触及《刑法》相关条款。
四、警示:维权须依法,证据须真实
从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可见,监管部门对虚假材料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审查材料内容是否失实,也要甄别供应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数据异常系填报疏忽所致,且实质内容真实有效,则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但在投诉阶段刻意伪造、变造材料或捏造事实,则属于典型的虚假、恶意投诉,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维权是权利,造假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