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是否违规
很多企业投标时看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市同类项目业绩”或“省级以上项目案例”,心里都会打个问号——这样的要求合法吗?外地企业是不是直接被拒之门外了?
答案是:明确违规。把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项,属于典型的“差别待遇”行为,是2026年政府采购监管重点打击的对象。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结合法规原文和最新处罚案例,把这个问题的法律边界给您讲透彻。
一、法规明文禁止:区域业绩门槛是“雷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在2026年8月的最新答复中进一步确认:“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明确指出,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违规;但如果额外限定只能是某地区、某行业业绩,则触碰法规红线。
法规禁止的不是“业绩加分”本身,而是绑定地域、绑定行业的业绩门槛。
二、处罚案例:2026年各地财政严查此类违规
2026年多地财政部门公布的处罚案例中,“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违规类型之一:
案例一:内蒙古某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两年特定地区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可加分”,同时要求“投标单位同类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相关荣誉奖励可累计加分”。财政部门认定该条款变相设置地域准入门槛,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案例二:湖北安陆市禽蛋产业保险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问题,被财政部门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代理机构被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湖北竹溪县专项整治。在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多家代理机构被查出“采购文件将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问题,被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四:湖北黄冈市专项整治。依据财库〔2025〕14号文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中,多家代理机构因“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
这些案例说明,2026年各级财政部门对“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条款的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不再是“提醒注意”,而是直接处罚。
三、合规操作:业绩怎么设才合法?
财政部在答复中给出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合法做法:仅要求“具有XX产品的销售业绩”,不限定区域、不限定行业。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也可以从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比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但不能要求“在本市范围内做过医疗机构物业服务”。
违规红线:以下三种操作都构成违规——
限定仅限本省、本市等特定区域项目业绩;
限定仅限政府机关、国企等特定行业业绩,市场化项目业绩不予计分;
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项。
最后说两句实在的
2026年是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收官之年,各地对区域壁垒、地方保护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码。如果您在招标文件中看到“特定行政区域业绩”的要求,这大概率属于违规条款,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如果您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了区域业绩门槛或其他不公平待遇,欢迎联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帮您把关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