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质保金收取比例是多少?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已普遍取消质保金,只有工程项目可依法收取,且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合同里约定要扣5%的质保金,这合法吗?质保金到底该收多少?”
质保金的收取规则因项目类型而异,货物和服务类与工程类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定。本文结合最新法规,为您厘清质保金的收取标准与合规边界。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普遍禁收质量保证金
结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采购人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江门市财政局2026年1月发布的通知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并将“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列为必须落实的要求。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也规定,采购人“不得收取政府采购‘质保金’等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策逻辑:收取履约保证金已足以保障合同履行,再设质保金属重复担保。实践中,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自2009年起逐步取消了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二、工程项目: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法定比例上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适用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实务执行标准
各地政府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均严格执行3%的上限-1-5。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为例,多个学校、卫生院工程项目收取的质保金均为合同金额的3%,返还期限通常在竣工后1年。
不得重复收取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3。如果供应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再扣留质保金。
三、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区别
对比项
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工程)
收取阶段
合同签订前
竣工验收后预留
收取比例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不超过结算总额的3%
担保范围
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8
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3
退还节点
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长2年)届满-3
能否同时收取
已收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质保金-3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履约保证金是针对全部合同义务的担保,质保金则专门针对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障。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上限为合同金额的10%-10。
四、供应商实操建议
识别项目类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应被要求缴纳质保金。如采购人提出,可依据江门、博州等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出异议。
工程项目守住3%红线:如采购人要求预留比例高于3%,属于违规行为。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3。
确认未重复收取:如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应再被扣留质保金。
保留退还记录:质保金到期后,应及时书面申请退还,保留催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