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中心
首页›实务文章›串通投标罪在政府采购中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法失信与刑事风险

串通投标罪在政府采购中的立案追诉标准

核心观点:中标金额过了400万,不一定入罪;但用了威胁手段,金额再小也可能被追诉。红线究竟画在哪里?

中标金额过了400万,不一定入罪;但用了威胁手段,金额再小也可能被追诉。红线究竟画在哪里?

“我们围了个标,中标金额才300多万,应该不会构成犯罪吧?”——这是许多供应商在面临串通投标调查时的侥幸心理。

串通投标罪是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触发的刑事罪名之一。但究竟什么情况下会被刑事立案追诉,什么情况下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本文结合《刑法》规定及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划清入罪红线。

一、法律依据: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就在于“情节严重”四个字——这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达到标准的,则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二、立案追诉标准:六种情形应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2-4:

序号

追诉情形

具体标准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

20万元以上

3

中标项目金额

400万元以上

4

采取非法手段

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

5

屡犯模式

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兜底条款

上述标准是2022年修订后的最新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此前部分文件曾规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标准,已被新标准取代,现应以违法所得20万元、中标金额400万元为准-2。

三、各情形的具体解读

(一)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最常见的入罪门槛

中标项目金额达到400万元,是实践中触发刑事追诉最常见的路径。一旦中标金额达到此标准,即满足“情节严重”的数额要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诉-2。

但需注意:达到此标准是“可以”追诉而非“必须”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参照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二)》时,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当处理,对于形式上符合标准但危害性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审慎处理-3。

(二)违法所得20万元——获利红线

通过串通投标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达到20万元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所谓“违法所得”,通常指中标后实际获取的利润或好处费。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损害后果红线

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不以数额论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入罪路径。 只要在串通投标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即使中标金额远低于400万元、违法所得未达20万元,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刑事追诉-1。

典型案例:王某亮、王某全串通投标案中,中标金额仅35.5万元,远低于400万元的数额门槛,但二人在投标现场威胁、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并承诺给予其他投标人“陪标费”,最终被认定采取“威胁手段”和“贿赂手段”,构成串通投标罪。

(五)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标的——屡犯从严

如果企业在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被刑事立案-2。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情节严重”与否。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判断:

数额是否达标:中标金额是否达400万、违法所得是否达20万、损失是否达50万;

手段是否恶劣:是否使用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是否屡教不改:是否在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

社会影响是否重大:是否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五、合规警示

中小额串标亦可能入罪:即使中标金额未达400万,若采取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同样面临刑事追诉;

行政处罚记录是“累犯”隐患:一次行政处罚可能成为下次刑事追诉的“前科”;

违法所得计算需审慎:不仅包括直接获利,还包括通过串标获取的不当竞争优势所转化的经济利益;

中标金额达标不等于必然入罪:数额门槛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需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问题?
围绕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质疑投诉、履约付款和违法失信风险,先做路径判断再行动。

18180655315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18180655315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量力钢铁交易大厦A座10楼1003号
网址:北展律师官网 | bzlex.com | 行政许可专题 | 行政处罚专题 | 行政诉讼专题 | 政府信息公开专题
蜀ICP备202101897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