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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与合同订立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条件及流程2026

核心观点:质疑是投诉的“门票”,缺票不能入场。一步错,步步错。

质疑是投诉的“门票”,缺票不能入场。一步错,步步错。

“质疑答复我不满意,接下来该怎么投诉?要找哪个部门?要准备什么材料?”

投诉是供应商在质疑之后最重要的法定救济渠道。但投诉有严格的受理门槛和程序要求,不符合条件将被直接驳回,甚至因虚假投诉面临行政处罚。本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实践,系统梳理2026年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一、核心前提: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

供应商必须先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才能进入投诉程序。

未经过质疑程序的投诉,财政部门将直接不予受理。

二、投诉受理的五大法定条件

根据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3-2:

序号

条件

说明

1

已依法进行质疑

质疑前置程序已完成

2

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须包含法定要素

3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4

同一事项未经投诉处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兜底条款

三、投诉期限: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根据94号令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

“答复期满”的计算: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从质疑送达之日起算,7个工作日期满即为答复期满。

重要提示:如果供应商收到质疑答复后立即不满意,可以立即提起投诉,无需等到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是最晚截止期限,而非“必须等到期满才能提”。

四、投诉书法定必备内容

根据94号令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2: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姓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提起投诉的日期。

形式要求: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投诉事项范围限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3。

五、管辖部门:按预算级次确定

根据94号令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2:

中央预算项目:财政部负责;

地方预算项目:同级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跨区域联合采购: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约定或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处理;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处理。

四川地区参考:政府采购项目投诉联系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28-86723190。

六、受理与处理流程

第一阶段:审查与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1:

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阶段:调查与处理(30个工作日内)

根据94号令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及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三阶段: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分为三种情形-5:

驳回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采购进程不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或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虚假、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8:

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此外,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结语

投诉是供应商维权的重要途径,但必须严守程序规则:质疑前置、期限严守、内容完整、管辖正确、证据合法。任何一环出错,都可能被直接驳回。建议供应商在启动投诉前,仔细对照94号令的各项要求,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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