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期限是多久?
投诉处理期限不是从受理之日算起,而是从“收到投诉之日”起算。这个区别,可能影响整个救济进程。
“投诉交上去一个月了还没出结果,是不是违法了?”——这是供应商在等待投诉决定时的常见焦虑。
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30个工作日”并不总是从提交投诉之日开始连续计算。本文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厘清投诉处理期限的起算规则与不计入期限的情形。
一、核心规则:30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6-8。
注意两个关键点:
起算点是“收到投诉之日”,而非“受理之日”。投诉书寄达财政部门即开始计时,而非等到财政部门完成审查后才起算-6。
30个工作日,不是30个自然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审查阶段的期限:5个工作日
收到投诉书后,财政部门有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处理-6-1-3:
内容不符合规定: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
不符合受理条件: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6;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3个工作日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6;
符合条件: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6-3。
三、关键风险点:不计入期限的两种情形
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七条,以下两种情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6: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财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这意味着:如果投诉处理历时70天,但其中包含40天的专家评审时间,财政部门仍可能被认定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决定。供应商应关注财政部门是否履行了“告知所需时间”的义务。
四、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五、实操要点
保留投诉提交凭证:邮寄投诉书应保留快递单号和签收记录,证明“收到投诉之日”;
关注补正通知:如收到补正通知,尽快按要求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延误补正意味着投诉决定延期;
注意专家评审的期限告知:如财政部门启动专家评审,应主动要求告知所需时间,防止处理期限被不合理延长;
逾期未处理可申请行政复议:如财政部门超过30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且未告知不计入期限的情形,供应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