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的金额比例是多少?
追加采购不是“想加就加”,10%是法定上限,超了不仅违法,还要被行政处罚。
“原合同签了100万,项目做到一半想多买点同样的设备,能不能直接补签合同?”
追加采购是政府采购实务中常见但极易踩坑的操作。《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金额比例限制——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5。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1。
本文梳理追加采购的比例限制规则、适用条件及违规后果,为采购人提供操作指引。
一、法律规定:10%是法定上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追加采购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合同履行中:追加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合同履行结束后不能再追加-1-6;
标的相同:追加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能换成其他品目-3;
不改变其他条款: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须与原合同一致。
金额限制:所有补充合同累计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5。一旦累计达到或超过10%红线,即属违法。
二、工程合同的特殊情况
工程合同涉及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时,需区分两种情形:
合同范围内的现场变更:因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施工现场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属于工程结算的正常范畴,不受10%限制-3;
原合同之外的追加工程:属于“追加采购”,须受10%限制-3。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原合同范围和施工图纸。例如,原招标面积1万平米,在原建筑物追加1000平米是可以的-3。
三、追加采购 ≠ 添购
实务中常混淆的两个概念:
对比项
追加采购
添购
时间节点
合同履行中-8
合同履行完毕后-8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49条
《政府采购法》第31条(单一来源)
金额限制
≤原合同10%
≤原合同10%
是否独立采购项目
否,是原合同的补充-8
是,独立的采购项目-8
实务操作:追加采购和添购不能在同一个时间点处理。
四、违规的行政处罚:警告+处分
成华区财政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例即为典型: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被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超10%追加采购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特别提示:四川省财政厅已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2025年版)》中明确将超10%追加列为违规行为。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合规要求。
五、实操建议
严格控制在10%以内:在原合同金额的10%以内追加,一旦达到10%即停止;
追加须在合同履行中完成:合同履行完毕(履约验收通过)后,追加采购通道即关闭;
追加内容须“相同”:不可换品目、不可变规格;
工程合同区分“结算变更”与“追加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变更属于结算问题,不受10%限制;超出图纸范围的原合同外工程,须受10%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