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是否视为验收合格?
法律原则很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法律上会“视为验收合格”。 但这不等于免除供应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的终身责任。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则需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判断。
“项目早就交付了,采购人也一直在用,但就是拖着不验收、不付款。现在对方说‘没验收不算合格’,这合理吗?”
在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中,供应商常因采购人长期拖延验收而陷入被动。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价值判断:验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以不履行为由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工程类项目: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但不免除根本质量责任
规则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
这意味着:
付款条件成就:采购人实际接收并使用,即视为承认供应商完成了合同义务,供应商有权主张工程款。
采购人丧失质量抗辩权:采购人不能再以“未验收”或“使用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的支持案例
某市图书馆案:图书馆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近十年,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索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定合同已履行完毕,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支付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平利县法院判例:业主未验收即装修入住,事后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法院认定“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判决支付剩余款项。
供应商的“盲区”与边界
视为验收合格,绝不等于永久免除质量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后半句明确指出:“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7-11
此外,“视为验收合格”并不免除采购人因“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本身面临的行政责任。
例外:合同中有“视为验收合格”条款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后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供应商可依据合同条款直接主张。
二、货物与服务类项目:严格依合同约定判断
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未直接规定“未验收即使用=视为合格”。验收结论的认定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相关原则。
如果采购人在未验收的情况下长期使用货物或服务,其行为可能被视为“以实际行为表明对标的物的认可”,但供应商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使用时间及是否有质量问题证据等综合判断。供应商仍应通过书面催告等途径固定证据,主张付款权利-4-8。
三、供应商操作建议
书面催告与证据固定:交付后立即书面催告验收,保留所有交付凭证、沟通记录和使用证据。
起诉主张付款:对于工程类项目,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起诉,要求按“擅自使用之日”视为竣工日期支付工程款-6。
严把基础质量关:务必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合格,这是无法因“视为验收”而免除的终身责任。
合同中增设催告失效条款:在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X日内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化被动为主动。
四、结语
采购人未验收就投入使用,法律上会作出对采购人不利的推定,但供应商也不能因此忽视根本质量责任。 积极催告、保留证据,并在必要时果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是破解“拖验拒付”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