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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与刑事风险

供应商伪造中小企业声明函骗取中标是否构成诈骗?

核心观点:虚报一项企业规模数据,当事人面临的可能是行政处罚,也可能是刑事追诉。红线在哪里?

虚报一项企业规模数据,当事人面临的可能是行政处罚,也可能是刑事追诉。红线在哪里?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重要载体。然而,部分供应商为获取价格扣除优惠或预留份额,铤而走险在声明函中伪造企业规模信息。这种行为到底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案例,为供应商厘清风险边界。

一、行政违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

实务案例中,某医疗科技公司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声明制造商为中型企业,经核实实际为大型企业,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类似地,禹州市某公司在电钢琴实训室采购项目中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16552元)并一年内禁业。

二、刑事责任边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核心问题:伪造中小企业声明函骗取中标,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诈骗罪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区分

实践中,以下因素决定行为是否“升格”为刑事犯罪: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供应商实际具备履约能力,中标后按约履行合同,仅在企业规模信息上作假以获取价格优惠,通常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主观故意。这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水岭。

是否“实质影响”合同履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指出,对出具部分失实材料但不实质影响项目实施、补贴目的实现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同理,若供应商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合同得以正常履行,虚假声明函仅影响价格优惠政策适用,一般归入行政违法范畴。

是否涉及政府采购合同本身:诈骗类犯罪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政府采购中,合同款项支付方为采购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若供应商中标后正常供货,其获取的合同价款并非“骗取”而是“对价”,难以直接套用诈骗罪构成要件。

结论:单纯伪造中小企业声明函骗取价格优惠,一般不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主要面临行政处罚。

三、刑事风险的“升级”情形

然而,以下情形可能使行为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或公司印章用于制作虚假声明函,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

虚构主体资格或冒用他人名义参与投标,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串通投标罪;

中标后无履约能力、骗取预付款后逃匿,则直接落入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四、合规警示

供应商在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红利时,应严守诚信底线:

准确判断企业划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

声明内容有据可查:确保声明内容与实际一致,避免因疏忽导致“内容不实”;

区分“笔误”与“造假” :主观故意的有无,直接影响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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